前臺積電財務主管遭爆詐欺 壹傳媒判賠30萬元刊道歉啓事
曾在臺積電擔任財務主管的劉姓男子,2017年遭壹週刊刊登新聞,指他借臺積電之名騙翻兩岸,劉提告求償5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一審駁回請求,二審認定週刊只採用爆料者的說法,未再進行查證,判須賠償30萬,並在週刊網站刊登道歉啓事。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認爲,該報導指述劉以臺積電公司財務主管身分詐騙大陸及臺灣地區被害人金額達上億元,並非單純提出個人主觀見解、評論或價值判斷,且具有可證明性,應屬事實陳述。
合議庭表示,週刊記者逕自採用一方說詞,未再進行查證,顯未盡其合理之查證義務,壹傳媒公司將該報導刊登,未盡合理查證義務,須賠償劉30萬元,並在臺灣壹週刊網站首頁或明顯處及壹週刊寶庫臉書專頁刊登道歉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