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4年4200億二讀! 但條文拍板期滿可再追加
立法院臨時會5日繼續處理《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由於朝野已有共識,今天可順利二、三讀通過前瞻條例,計劃也確定爲4年4200億元,期滿後可追加預算及期程,但要經立院同意,且不超過前期預算及期程。
根據二讀條文,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劃,以4年爲期程,預算上限爲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爲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其預算編制不受預算法第23條不得充經常支持規定之限制。
同時,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
中央部會辦理前瞻計劃時,應依《國土計劃法》及相關規定,並就目標、資源需求、執行策略、財務方案等項目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提報行政院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