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明星肖像權案件判了!涉景甜26起、陳紫函4起

附上明星照片、

配以醒目的“明星同款”標籤,

已成爲衆多產品促銷的慣用招數。

殊不知未經授權

使用明星肖像存在法律風險。

近日,長沙望城區法院通報一批侵犯明星肖像權案件,提醒在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之前,必須獲得合法授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據瞭解,該批系列案共30件,其中26起涉侵犯明星景甜肖像權、4起涉侵犯明星陳莎莎(藝名陳紫函)肖像權。

景甜系中國內地影視演員,曾參演過多部影視作品,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某平臺多家店鋪在售賣服裝時,未經景甜及其經紀公司許可,擅自在其商品宣傳中使用藝人圖片,並在商品名稱中標註“景甜同款”“明星同款”等文字內容,用於推廣所售賣的服裝。

無獨有偶,4家店鋪未經影視明星陳莎莎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用於經營。

景甜、陳莎莎發現這一情況後,認爲其肖像權受到損害,遂將對應商家起訴至望城區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在其經營的網店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圖片用以宣傳服飾商品銷售,已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被告應對此承擔肖像侵權責任。

由於景甜、陳莎莎的團隊之前已經聯繫過商家要求刪除相關內容,衆多網店已將相關侵權內容刪除,法院綜合考慮原告知名度、被告過錯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0.8萬元至2.7萬元不等的經濟損失,同時要求侵權商家在其店鋪主頁上連續10天發佈道歉聲明,以消除不良影響。

案件判決後,部分原、被告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肖像權作爲人格權之一,關乎個人形象與名譽,也蘊含着潛在的經濟價值,肖像權的侵犯在於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爲本身,其保護範圍並不侷限於是否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或是否存在主觀惡意。

法官提醒,不僅是明星的肖像權,每個公民的肖像權都受到法律保護。在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之前,必須獲得合法授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不僅是對他人權益的尊重,也是維護健康商業秩序的必要舉措。同時,在遇到侵權行爲時,也應及時收集保存證據,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長沙市望城區法院、長沙晚報

(來源:溫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