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反外國制裁法答記者問
6月1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出臺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起草過程中有哪些主要考慮,法律確立的主要制度機制有哪些?新華社記者就這些問題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
記者:爲什麼要制定反外國制裁法,這部法律出臺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中國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多年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重大成就,也爲世界和平和發展事業作出了重要貢獻。一直以來,中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旗幟,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終不渝走和平發展道路,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推動建設相互尊重、公平正義、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係,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然而,“樹欲靜而風不止”。近年來,某些西方國家和組織不願看到、不願承認、不願接受中國巨大發展進步的現實,出於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識形態偏見,利用涉疆涉藏涉港涉臺涉海涉疫等各種議題和藉口,對中國內外政策和有關立法修法議程橫加指責、抹黑、攻擊,對中國發展進行歪曲、詆譭、遏制和打壓,特別是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依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所謂“制裁”,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必須指出,某些西方國家和組織打着維護民主、人權等幌子對中國搞的所謂“制裁”,都是非法的、無理的。不干涉內政是當代國際關係和國際法治的基本原則。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明確宣告:“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均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干涉任何其他國家之內政或外交事務。”“每一國均有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讓之權利,不受他國任何形式之干涉。”
中國曆來反對任何國家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部事務,反對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中國早已不是一百多年前的中國,中國人民不是好欺負的!針對近年來某些西方國家干涉我國內政、破壞國際法治的不法行爲,我國政府一再表示堅決反對和強烈譴責。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也多次發聲,表明嚴正立場。爲了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反對西方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近一段時間以來,中國政府已多次宣佈對有關國家的個人和實體實施相應反制措施,也就是中國古代先賢所說的“即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2020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指出:“要強化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有效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綜合利用立法、執法、司法等手段開展鬥爭,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尊嚴和核心利益。”今年全國“兩會”前後,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建議,認爲國家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外國制裁法,爲我國依法反制外國歧視性措施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和法治保障。2021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並批准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報告在“今後一年的主要任務”中明確提出,圍繞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等,充實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法律“工具箱”。
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應加快推進涉外立法的要求,在較短的時間裡,起草、審議並通過了反外國制裁法,這是反擊某些西方國家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迫切需要,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迫切需要,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迫切需要,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法律的出臺和實施,將有利於依法反制一些外國國家和組織對我國的遏制打壓,有力打擊境外反華勢力和敵對勢力的囂張行徑,有效提升我國應對外部風險挑戰的法治能力,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記者:制定反外國制裁法,有哪些總體考慮、重要原則和要求?
答:制定反外國制裁法的總體要求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外交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恪守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的外交政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努力爲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反外國制裁立法工作貫徹上述總體要求,必須遵循和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則:一是堅持服務大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應對重大風險挑戰,協調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服務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二是堅持急用先行,根據實踐和形勢需要,採取專項立法形式,增強反外國制裁立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堅持依法依規,總結我國實踐經驗,借鑑國外相關做法,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法律法規制度,提高依法管控風險、依法應對挑戰的能力。
記者:這部法律的名稱確定爲反外國制裁法,在適用對象上有哪些考慮?
答:這部法律定名爲反外國制裁法,引人注目的是一個“反”字。我國在對外交往中一貫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動輒搞所謂“單邊制裁”,反對個別西方大國利用經濟、科技、軍事實力,揮舞大棒,今天制裁這個國家,明天制裁那個國家。這些“單邊制裁”不管以什麼名義、什麼藉口,都是非法的,都是霸凌行徑的表現。
中國人從來不惹事,也從來不怕事。毛澤東主席當年曾經說過: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這是一句充滿正義、理性和鬥爭精神的話,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針對某些西方國家和組織以涉疆涉藏涉港涉臺涉海涉疫等議題爲藉口,干涉我國內政,對我國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所謂“制裁”的霸凌行徑,我國政府採取了有力反制措施,對一些行爲惡劣、無信無德的個人和組織相應進行反制。
法律名稱應體現法律適用的主要情形和重點對象。制定反外國制裁法,主要目的是爲了反制、反擊、反對外國對中國搞的所謂“單邊制裁”,維護我國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我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這是一部指向性、針對性強的專門法律,內容簡明,特點鮮明,用“反外國制裁法”來命名,可以說是名副其實、恰如其分。反外國制裁法主要針對外國干涉中國內政的所謂“單邊制裁”,爲我國採取相應反制措施提供法治支撐和法治保障;同時,這部法律也爲我國在一定情況下主動採取反制措施應對打擊外國反華勢力、敵對勢力的活動提供了法治依據,對此,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五條作了相關規定。
記者:反外國制裁法還規定了哪些主要內容?
答:反外國制裁法共有16條,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外交基本政策和原則立場。我國一貫主張在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關係,我國立法進行反制與某些西方國家搞的所謂“單邊制裁”有着本質區別,是應對、回擊某些西方國家對中國遏制打壓的防禦措施。根據憲法有關規定精神,反外國制裁法第二條和第三條第一款重申了中國長期以來奉行的基本外交政策和原則立場,鄭重宣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爲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爲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
(二)採取反制措施的情形和反制措施適用的對象。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採取反制措施的情形是,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我國進行遏制、打壓,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國內政的,我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根據反外國制裁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反制措施適用的對象:一是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上述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二是除列入反制清單的個人、組織以外,國務院有關部門還可以決定對下列個人、組織採取反制措施:列入反制清單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列入反制清單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組織;由列入反制清單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上述範圍內的個人、組織都有可能被確定爲反制措施適用的對象。
(三)反制措施。反外國制裁法第六條明確列舉了三類反制措施:一是不予簽發簽證、不準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二是查封、扣押、凍結在我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三是禁止或者限制我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同時,還作了一個兜底性規定,即“其他必要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上述反制措施的具體應用,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對有關個人、組織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其中一種或者幾種措施。採取反制措施所依據的情形發生變化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暫停、變更或者取消有關反制措施。反制清單和反制措施的確定、暫停、變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發佈命令予以公佈。
爲了強化反制措施的執行力和威懾力,體現國家主權行爲的性質,反外國制裁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本法有關規定作出的決定爲最終決定。
(四)反制工作機制。做好反外國制裁工作,需要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共同配合。因此,反外國制裁法第十條規定,國家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和實施有關反制措施。
(五)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反外國制裁法從三個方面對有關組織和個人的義務和違法行爲的後果作出了規定:一是我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的反制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相關活動。二是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我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侵害我國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我國公民、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三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記者:除了新近出臺的反外國制裁法外,國家還有哪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反制性質的措施?
答:一些西方國家出於各種目的對我國公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不限於搞所謂的“單邊制裁”措施,還有其他形式的、與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相背離的限制性措施。我國現行法律中已有一些法律作出了類似反制措施的規定。例如,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又如,2020年9月和2021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商務部先後發佈《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和《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考慮到上述情況併爲今後類似情況在法律上預留空間,反外國制裁法專門作出一個銜接性、兼容性規定,即第十三條規定:“對於危害我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爲,除本法規定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可以規定採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
記者:制定實施反外國制裁法,會不會給國家對外開放帶來不利影響?
答:不會的。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和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都將“統籌發展和安全”作爲未來發展指導思想的重要內容並作出戰略部署。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徵程中,中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決心和意志是堅定不移的,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決心和意志也是堅定不移的。
近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高度重視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法治建設,同樣高度重視擴大對外開放方面的法治建設。2019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爲促進外商投資、優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6月10日下午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與反外國制裁法同時通過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浦東新區法規的決定》,這些都是國家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新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