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採總額裁判 未發病者也賠
RCA二軍求償,臺北地院判決RCA等4公司須連帶賠償1115位員工23億多元。(林偉信攝)
史上最大RCA工殤求償案,去年262名員工獲判賠5.1億元定讞;RCA二軍1115名員工提告求償,臺北地院27日認定污染造成勞工死亡或罹患疾病及健康權受損,判決RCA、湯姆笙等4家公司須連帶賠償破紀錄的23億300萬元。可上訴。
本案是司法實務上極少數使用「總額裁判制度」的案例,也就是法官把判賠的總金額判給「RCA員工關懷協會」,不用再花時間逐一調查計算每個人賠償的金額。法官也罕見判決未發病但健康權受損,可獲得賠償。
前臺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被控1970年起在生產過程中違法使用致癌物,讓員工用水、廠房空氣受到嚴重污染,高達1400多名員工因此死亡、罹癌及流產,歷經長期抗爭及司法訴訟。
RCA一軍2006年提訴訟,去年最高法院判決RCA等4家公司連帶賠償262名員工共5.1億元確定後,RCA二軍1120名員工在2016年提告求償73億元。北院審理認爲,RCA在廠區不法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勞工死亡或罹患疾病,員工就算尚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公司也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認爲,除5名員工無法提出任職證明及證明疾病與污染有關外,都可獲賠。考量RCA公司否認有侵權行爲,未彌補員工身心損害,及公司資本總額15億已分次匯出海外,且惡意脫產,逃避債務等情事,引用「總額裁判」進行判決。
北院將1115位員工分成3組,判決RCA及湯姆笙等4家公司連帶賠償85名死亡勞工家屬4億多元、賠償罹癌或其他疾病403人11億多元、其他無明顯外顯疾病但健康權受損害者賠償6億多元,共賠償23億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