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說法丨寄養在寵物店的“毛孩子”惹禍,誰擔責?
路人經過寵物診所門口時,突然衝出一隻未栓繩的大金毛犬,導致摔倒受傷,誰來擔責?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相關案件。
【案件回顧】
莫某是一名理髮師,並經營着一家理髮店。2024年7月的某天晚上,莫某走路途經某寵物診所門口時,寄養在寵物診所的一條金毛犬突然竄出,莫某因該犬突然靠近向後摔倒。
莫某立馬報警處理,並前往縣人民醫院就醫診治。莫某被診斷爲右橈骨小頭骨折,醫生建議石膏外固定一個月,定期複查X片。莫某爲此用敷中草藥方法治療了28天,某寵物診所爲莫某支付了治療期間的檢查、治療等費用。
之後,莫某要求某寵物診所賠償其誤工損失,因雙方未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莫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爭議系健康權糾紛,寵物診所對其所管理的動物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根據監控視頻顯示,莫某在正常行走且對案涉金毛犬無故意挑逗等行爲的情況下,案涉金毛犬突然靠近。面對一隻未被約束的陌生大型犬侵入到自身安全界限時,莫某因本能產生的恐懼心理而摔倒符合社會通念,莫某自身不存在過錯,故作爲管理人的寵物診所應當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莫某系從事理髮行業的個體經營者,其因該事故導致右手受傷,對理髮店內的經營和收入必將產生消極影響,故應支持其誤工損失。
經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由寵物診所向莫某賠償誤工損失3666元。
【人民說法】
法院提醒,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營造安全、良好的社會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羅娜、劉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