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阿姨帶娃“抄近道”致十級傷殘,僱主被判賠償8萬元
在抱娃穿越綠化帶“抄近道”的過程中,育兒嫂李阿嫂不慎被綠化帶圍欄繩絆倒,左腿骨折,留下了傷殘。
作爲僱主,寶媽小尹因沒有及時阻止這一危險行爲,被判需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8萬餘元。
育兒嫂帶娃“抄近道”中受傷
在濱江滑板公園遊玩的過程中
李阿嫂受傷了
6月的一天,天氣晴朗。寶媽小尹和育兒嫂李阿嫂一起,帶着孩子到濱江滑板公園玩耍。
事發時的監控視頻顯示,一開始李阿嫂獨自在前面走,小尹帶着孩子跟在後面。李阿嫂先是自行翻越圍欄進入了綠化帶。
待小尹帶着孩子靠近後,又將孩子抱入了綠化帶之中,試圖抱着孩子跨越綠化帶另一邊的圍欄繩,穿越綠化帶“抄近道”。
李阿嫂闖入綠化帶“抄近道”的行爲,被在附近巡邏的保安發現並阻止。於是,李阿嫂只能跨入圍欄繩內的綠化帶中,試圖原路返回。
在這一過程中,李阿嫂的右腿被圍欄繩絆住,失去了平衡,帶着孩子一同摔倒了。
整個過程中,寶媽小尹始終站在圍欄繩的外側。
摔倒後,李阿嫂被送醫。經診斷,李阿嫂左脛腓骨下端骨折。
經治療後,左踝關節功能喪失達50%以上,構成十級傷殘。
事發後,李阿嫂起訴至法院,要求寶媽小尹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僱主對受僱傭者
具有勞動保護義務
經審理,上海法院指出,小尹僱傭李阿嫂照看孩子,小李和李阿嫂之間,形成了勞務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事發時的監控,李阿嫂抱着孩子跨越圍欄,屬於較爲危險的行爲,被保安阻止後再次跨回,其摔倒受傷系自身進行危險行爲,且未能盡到充分注意所致。
李阿嫂自身存在過錯,對所受到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與此同時,小尹作爲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李阿嫂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
監控視頻顯示,在李阿嫂將孩子抱入到綠化帶的過程中,小尹並未進行阻止或干預。
小尹對李阿嫂的危險行爲,未能及時制止,未能盡到勞動保護的義務,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了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判令小尹承擔李阿嫂的合理損失的30%,共計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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