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八田與一銅像遭斷頭案 李承龍、邱晉芛限制居住
▲前臺北市李姓市議員等2人前往臺南地檢署復訊,坦承毀損犯情,訊後檢方請回,限制居住。(圖/記者林悅翻攝)
臺南地檢署接獲臺南市警麻豆分局,報請指揮偵辦烏山頭水庫風景區八田與一銅像遭斷頭案,林朝文檢察官指揮麻豆分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深入查證,聯絡涉嫌人前臺北市議員李承龍、邱晉芛2人到案說明,李男等人坦承毀損犯情,指稱犯案動機系因不認同八田與一的歷史評價,且不知銅像頭部去向,訊後2人請回,並限制居住。
臺南地檢署指出,16日清晨6時許,位於臺南烏山頭水庫風景區之八田與一銅像遭不詳人士持器械「斷頭」,頭部不翼而飛至今下落不明。案發後臺南市警麻豆分局專案小組,調閱鄰近飯店住宿資料,並調取烏山頭水庫風景區相關監視器畫面分析比對、採集相關可疑跡證並訪談鄰近居民,比對出李、邱2人涉有嫌疑,17日上午即由麻分局員警至北部訪查,並聯絡李、邱2人於中午到案,李、邱2人並同意,由專案小組人員陪同,於17日傍晚到臺南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案情。
全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李、邱等2人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諭令李、邱2人限制住居,本案檢察官及專案小組將進一步調查銅像頭部去向,及有無其他人涉及不法情事。
檢方指出,本件嫌疑人表示,不清楚銅像頭部的去向,另外動機部分,2人表示系因爲不認同八田與一的歷史評價。
此外,對於涉案人是否爲「自首」,檢方說明指出,檢察官初步認定並不符合自首要件,檢方說自首之意義,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用意在獎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爲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爲此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自首必須符合下列要件:一、自首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爲之。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如果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發覺,即使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發覺,仍屬未發覺。二、自首必須告知自己所爲的犯罪行爲。三、自首必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如檢察署、警察局)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爲之。自首之方式,可以口頭(如打電話)或書面,自行前往或託人代理爲之,又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可,但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才生自首之效力。自首,尚以自動接受裁判爲必要。所謂自動接受裁判,固不必即時親身投案,如告知自己所在,自居於可能受裁判之狀態下亦可,如告知犯罪事實後隨即逃亡,則不成立自首。本案2涉案人在向警方及檢察官說明案情時,檢察官及警方已查出相關事證而認該2人涉嫌犯案,所以不符自首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