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上銬惹議 前特偵檢察官:檢應主動偵辦警「非法拘提」
社工遭上銬引發非法拘提爭議。(本報資料照)
檢警偵辦劉姓保母涉嫌虐童致死案,因警方將涉案女社工上銬送辦惹議。前特偵組檢察官、律師鄭深元14日指出,本案發生在3個月前,社工不是現行犯,沒有現行犯逮捕的問題,且社工並沒有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形,不該執行拘提上銬的動作,但警方執意爲之,就是「非法拘提」,有刑事責任,而非單純違反比例原則,檢方應該要主動偵辦員警涉嫌違法拘提情事。
鄭深元說,《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訴法所指的「傳喚」是指檢察官、法官的傳喚,司法警察則是「通知」。本案社工雖然是先到文山二分局接受詢問,也是依檢察官的指示到場,既然到場,且問完後要陪同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就沒有拒絕到庭的意思,這時就不符合拘提的要件,就不該再執行拘提。
他說,就算檢察官事先已經開好拘票給警方備用,也只是預備在社工拒絕到庭的情況下,給警方使用強制力強制社工到庭,但在社工配合詢問及隨同到庭的情況下,就沒有再執行拘提之必要。檢察官此時的拘票是屬備用的性質,如果社工拒絕到文山二分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纔會使用拘票對社工上銬強制到場到庭,但在本案並無社工有拒絕配合的情形,而且在文山二分局問完後也陪同社工到地檢署,更無拘提上銬必要。
鄭深元強調,本案依當時社工自動到案接受詢問的情況下,已無使用拘票拘提上銬解送的條件,不應上銬,違者就是非法拘禁,是有刑事責任的。
他指出,《刑事訴訟法》對於逕行拘提,有一定要件,本案社工有一定住居所,既已自動到場,沒有逃亡的問題,且僞造文書與過失致死罪均系五年以下之罪,也不符合逕行拘提五年以上重罪的條件,社工與虐童保母亦不存在串證的問題,因此在警方移送社工至地檢署的情況下,逕行拘提的事由已經消失,這時再拿出拘票給社工上銬就是多餘、沒必要而且違法。
他認爲,本案檢察官開立拘票推判應該是擔心社工無故不到庭,但社工既已電話通知到場接受詢問,詢問完後也願意陪同到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就沒有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形,就不該執行拘提上銬的動作,警方執意爲之,就是非法拘提。
他相信檢察官在偵辦本案發現在員警有違法拘提情事,自應自行舉發籤辦,並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處理,他強調,就算社工有疏失,罪責輕重由檢察官偵辦,但法律人應堅持所有程序都應合法,不因自己的預斷而便宜行事,纔是法治國家該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