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10點檔》他先殺警奪槍 再密謀2年犯震驚全臺首宗銀行搶案
法庭公開審理土銀搶案及教廷使館警員命案,李師科(中)在庭訊時,對全部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報系資料照)
臺灣自1949年起戒嚴至1987年,而1982年4月14日時,位於北市羅斯福路的臺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遭一名男子持槍劫走531萬餘元,成爲臺灣史上第一起銀行搶案,犯下此案的嫌犯李師科三個字,深深震撼全臺以及元首。
回顧此案,不可不提李師科犯案兩年前,即1980年時,持土製槍械射殺一名教廷大使館服役的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的警員,劫走其身上的左輪手槍,隨後花了兩年的時間,精心密謀一場驚動全臺的銀行搶案。
李師科在1982年4月14日下午3時許,持劫來的警槍,戴上假髮與白色鴨舌帽,蒙面闖入土銀古亭分行,在行內大喊「錢是國家的,命是你們自己的,我只要一千萬元,你們不要過來」,槍傷一名銀行副理林延湖,然後跳上櫃臺洗劫,最後搶走新臺約幣540萬元後逃逸。
不料,此案再延伸出一件案外案,案發23天后,一名外型、口音、姿態皆酷似李師科,所開汽車顏色與李師科之計程車皆爲紅色、家中被單又與李師科遺留之棉被款式及圖案相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女兒的男朋友檢舉,遭到調查小組急於破案的員警逮捕。
當時刑事局肅竊組多名警官,在上級限期破案壓力下,找到替死鬼王迎先,結果就在警方押解王迎先取「證物」,宣佈破案時,王趁警方不注意跳水輕生以明志,沒多久真正嫌犯李師科才落網,後來查出王是在警方嚴刑下「招供」,爲防止再有「逼供」事件,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以期避免刑求逼供再度發生。而這條款又被稱做「王迎先條款」。
李師科落網後,坦白所有犯行,在人證物證齊全,法院速審速決,於1982年5月21日被判處死刑,5月26日清晨執行槍決。
在被捕後,李師科曾告訴記者,因爲他「看不慣社會上的許多暴發戶,經濟犯罪一再發生,所以早就想搶銀行。」在偵訊時,李師科則表示是「因爲對現實不滿,對社會不滿」,所以犯下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