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倡議: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引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

新京報訊 11月29日,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發佈關於在存款服務協議中引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的自律倡議。以下爲全文:

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員:

存款利率市場化調整機制建立以來,主要全國性銀行基於自身經營需要和市場供求狀況,多次、自主下調存款掛牌利率和內部授權上限,地方法人銀行也積極跟進,存款定價市場化程度和利率傳導效率進一步提升。但實踐中,部分銀行與對公客戶簽訂期限較長的存款服務協議,鎖定存款利率並缺乏“利率調整兜底條款”,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利率傳導,也不利於銀行管理利率風險。爲進一步推動存款利率市場化調整機制落深落實落細,暢通利率傳導,強化利率風險管理,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以下簡稱“利率自律機制”)現提出以下倡議:

一、本倡議所指“存款服務協議”指對公客戶存款存入前涉及存款利率的有效書面材料,包括報價單、相關投標文件、服務協議、承諾函以及定價單等(以下簡稱“協議”)。

二、銀行應在協議中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確保協議存續期間,銀行存款掛牌利率或存款利率內部授權上限等的調整,能及時體現在按協議發生的實際存款業務中。“利率調整兜底條款”可具體參考以下表述:

1、協議有效期內,若利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整,或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基準利率、存款自律約定、銀行總行存款利率內部授權上限等發生調整,導致協議約定的利率水平超出允許範圍,銀行應在按本協議約定存款業務開辦前及時通知客戶銀行存款利率調整情況。

2、銀行存款利率內部授權上限調整,是指銀行爲滿足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要求或落實存款利率市場化調整機制要求等,對本行可執行的內部授權上限進行的具有主動性、自律性、普遍性的調整。

3、客戶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並以書面形式告知。若客戶選擇繼續執行本協議,則自相應調整生效當日起,新辦理存款業務執行利率按不超過最新允許範圍上限的利率執行。

4、若協議涉及的存款品種爲單位活期存款或協定存款的,計息期間遇利率調整應分段計息,自相應調整生效當日起,按不超過最新允許範圍上限的利率分段計息。

三、爲做好在協議中加入“利率調整兜底條款”有關工作,銀行應積極做好協議文本修訂、系統改造、客戶溝通等工作。

四、對不符合本倡議的存量協議,原則上應自本倡議發佈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新協議或補充協議的簽訂工作。

以上自律倡議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