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密雲:女子離婚後被前婆婆追討房租物業費等共計7萬多元...

近日,據密雲法院消息,兒子與兒媳離婚之後,前婆婆高某拿着兒子婚前與自己簽下的《租房協議》,要求前兒媳支付房租、物業費、供暖費共計7萬多元。

2018年3月高某和兒子小張簽訂了一份《租房協議》,約定將一套房產出租給兒子,約定租期5年,租金每月3000元,半年一交,小張負責居住期間的水、電、物業、供暖費等費用。當年9月,小張與孫女士登記結婚,後由於感情不和,於2021年5月開始分居,孫女士搬離了這套房子,之後二人辦理了離婚手續。經法院查實,在此期間,這套房子的物業費、供暖費均由高某實際支付。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原告高某雖然和兒子簽訂了《租房協議》,但小張並未按照合同約定每半年交付租金,且一直由高某支付涉案房屋的物業費、供暖費,這種行爲特徵與《租房協議》約定不符,也不符合房屋租賃的通常特徵。法院認爲雙方之間並不是真正的房屋租賃關係,租賃合同當屬無效,孫女士無需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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