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9億多人,農民集體經濟權益如何保障?
日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這將有力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也意味着9億多人的權益有了更好保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農村集體資產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等資源性資產,用於經營的房屋、設備、集體企業等經營性資產,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文化、衛生等非經營性資產,可謂規模龐大、關係重大。然而,不少地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組織機構不健全、運行機制不完善、管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龐大的集體資產怎樣管好用好?衆多的集體組織如何規範運行?農民的集體經濟權益如何有效實現?這些都呼喚儘快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
法律的完善離不開實踐的探索。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啓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這是農村領域的又一重大制度創新。2021年底,該項改革階段性任務基本完成。目前,全國農村集體賬面資產總額9萬多億元,登記賦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90多萬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9億多人。在此基礎上,法律對有共識的實踐經驗進行了提煉,鞏固了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成果,而對目前還看不清、拿不準的做法,將留待實踐進一步探索。
該法的一大亮點是科學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也是廣大農民極爲關注的內容。受傳統婚居模式影響,農村婦女往往因爲婚姻而變動居住地,可能影響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這就是業內關注的出嫁女權益“兩頭空”現象。而根據該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就學、服役、務工、經商、離婚、喪偶、服刑等原因而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給相關羣體吃下了定心丸。
縱觀法律全文,能感受到國家對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視。畢竟,村集體有錢了,農村公共事業才能更好發展,農民才能享受更多集體福利。完成脫貧攻堅,離不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共同富裕,同樣離不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也要看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近年來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東中西部農村發展明顯不平衡,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能力不強,一些資源匱乏地區的農村發展相對滯後,導致當地農村集體經濟沒有多少資產資金。可見,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仍然任重道遠,可以從雙重維度切入。
要樹立法治思維。鄉村有效治理,法治是保障。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把政府各項涉農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引導幹部羣衆遵法、守法、用法,依法表達訴求、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具體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牽涉範圍廣、情形複雜多樣,各地務必要吃透立法精神、把握核心要義。基層幹部要依法辦事,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依法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財產權益。
要樹立市場思維。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存在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混淆的情況,要避免出現因主體定位不清晰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特殊法人,不同於公司,但依然要遵循市場規律,同時也可以出資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公司。當務之急是從制度上健全其法人治理結構,規範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管理和收益分配製度。尤其要確保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防止出現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被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佔的現象。
立法是一個良好開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法治軌道上前進,農村的資源資產資金才能釋放更大動能,讓新時代鄉村振興之路越走越寬廣。
本文源自: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