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話》艾文思無罪 兩次審判無奈的結果──美軍中校侵吞臺灣黃金案之24(炳文)

1947年洛杉磯聯邦法院大樓,本案就是在此審理。(照片:作者炳文提供)

本案於1947年11月12日在洛杉磯聯邦法院開庭審判,由於上半年(1947年4月30日)駐德美軍偷竊德國皇室珠寶的宣判曾經喧嚷一時;社會大衆記憶猶新,因而美國媒體對此案爭相報導。同時司法部和軍方也高度重視;聯邦調查局以及War Department(戰時的國防部)都派有代表在法院全程旁聽。中華民國駐洛杉磯總領事江易生以及中央社也派人旁聽。江易生開庭前曾經私下向當地華僑透露:中、美雙方花了很多的人力與資源偵辦此案,發掘出很多對被告不利的罪證。

不同於一般返鄉軍人的有限財力,艾文思卻得以用重金聘請了美國最有名的律師,和檢方展開了一場近半年的司法攻防戰。

爲期大約3周的審判程序如下:開庭後第一步就是挑選陪審團員,一共要挑選12位。選好後就開始第二階段長達2、3周的聽證;由檢察官和被告律師對被告及證人提出交叉質問,中間各方也適時的提出證據。最後第三階段就是由陪審團根據證詞以及證據投票;決定有罪或是無罪,若有罪,再由法官決定刑期。總計前後兩次的審判,陪審團員都是白人中產或藍領階級,其中有一名剛回國的退伍軍人,及一名二戰軍人遺孀,這些因數都對被告有利。

第一次審判一共進行了兩週,一直到1947年11月25日才結束。陪審團經過長時間的討論,卻無法做出一致的結論,投票結果是;9(有罪):3(無罪),法官因而宣佈流審,並將被告交保金減爲5000美金。檢方不服,決定提案再審,並於1948年4月2日重新開庭,結果3周後,1948年4月23日,又是以流審告終;10(有罪):2(無罪)。這次雖然法官仍然同意再審,但是司法部一方面沒有把握可以翻盤,另一方面也不堪費用的負擔,因而於數日後宣佈放棄此案,被告無罪開釋。

在這場攻防戰中,被告在庭上做證時所捏造出來的情節:低劣、荒謬與漏洞百出,完全顛覆了一般人對美國軍官的印象。而被告律師在攻擊所有東方證人時,利用赤裸裸的民粹和種族主義,更讓人看出了民主社會的無情與無奈。但另外一方面,檢方所邀請的中、美、日三方證人,在庭上的證詞卻合情合理、有高度的一致性;將案情的真相完整的勾勒出來。而美軍爲了將被告繩之於法,調查的力度與細節,再再看出他們的決心。

這件案子經歷了兩次審判,都因陪審團無法達成共識,而由法官宣告流審;結果雖出人意料,但又不令人意外。

1948年4月14日法官在第二次審判結束後有以下的評論 :

我瞭解政府在此案的兩次審判上已經耗費了巨資,我們勢必要再重審一次,但這要由你們政府部門來做決定。」

11天后後,1948年4月23日,檢察官宣佈放棄第三審的機會,而做了以下的評論:

「關於這件美國政府控告艾凡思的案子,司法部決定撤回此案 (dismissal)。本案已經審判過兩次,每一次都耗費了3周的時間。我們也不認爲再一次的審判會有不同的結果。

基於我個人的經驗以及本案的證據,我實在很不情願撤銷告訴。我瞭解由於檢方所邀請的證人,客觀上已經造成檢方在這件案子上的弱點 (weakness)。但我要公開的講,我不認爲被告是無罪的,但是我也極度的懷疑:再度重審會達成被告有罪的共識。同時,將多位證人繼續留在美國所需要的開銷,也是我決定撤回此案的原因之一。」

開庭前,艾文思對於黃金案的自白及口供就已經有兩種版本,其中前後細節有多處不同,甚至互相矛盾;而審判中的供詞又多處變更,下一期的內容會根據艾文思的3種版本整理而成。

對於整個案情,艾文思版本的主軸就是:中國方面經由他,分兩次接收了所有的8箱黃金,並由葛敬恩的秘書鄭南渭託他直接或轉託同事乘出差之便,帶到上海,再交由他們事前佈置好的當地官員(黃在義)換成美金,帶回到臺灣。所以黃金的主人是中國政府,艾文思只是幫他們託運,並收了一些禮金,完全沒有觸犯美國的法律。

爲了這套說法,他必須捏造一些故事來解釋他如何將其中的4箱交給長官公署,又如何受託於鄭南渭,到上海販金換匯。因而,經過數次改變的說法,他對全案的敘述和其它證人有很大的出入;在時間、地點上也有許多差別。讀者不妨對照着看,會查覺到不少的破綻。我們同時也可以看到:艾文思在細節上,着實花了一些心思;爲他的敘事作了鋪陳,也編造了許多與歷史不合的細節。

【未完待續,炳文專欄每週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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