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借款還是投資?法院這樣說

朋友借錢不還,在法庭上反稱這筆錢是用來投資的,雙方各執一詞,事實到底如何?近日,新疆伊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6年,張三(化名)因養殖蜜蜂資金短缺向李四(化名)借款10萬元。2019年11月,張三向李四補寫欠條,約定2020年11月歸還欠款及利息。約定到期後,李四多次索要,張三僅在2024年2月歸還利息1.7萬元,就不再還款。2024年12月,李四將張三訴至伊寧縣人民法院墩麻扎人民法庭,要求其歸還本金10萬元及利息。

“10萬塊本來就是他投資養蜂賣蜂蜜的,投資款哪裡來的利息,再說做生意怎麼可能只賺不賠!”

“我沒和你合夥怎麼會投資,當初就是給你借的錢。”

庭審過程中,二人對涉案款項的性質爭執不下,張三辯稱李四是投資,而生意也因爲不景氣而賠本。李四則堅持其從未進行投資,張三將借貸行爲說成投資,沒有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爲,結合李四提供的轉賬記錄、借條、微信還款明細,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李四不予認可投資事實,張三亦未提供相應證據,因此不予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合夥關係。2025年1月20日,法院判決張三三日內返還李四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在生活中十分常見,它既能解人燃眉之急,也是維繫人際信任的紐帶。但在參與民間借貸時,務必築牢法律與誠信的防線。誠信不可或缺。借款人應珍視個人信用,按時履約還款,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立足社會的根本。

(中國日報新疆記者站記者毛衛華|周茹 )

來源:中國日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