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局啓動CFC查稅 4重點應注意

勤業衆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勤業衆信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吳靜君臺北傳真)

個人CFC(受控外國企業)已於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在2024年完成首度申報,國稅局針對個人CFC申報4大類型案件進行選案查覈;納稅義務人建議儘快檢視國稅局查覈重點,投資外國企業構成個人CFC,是否未申報或短漏報,並應主動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國稅局首先就查覈項目上,爲符合CFC構成要件,卻未揭露或未申報個人CFC營利所得時,依規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即爲個人之CFC,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或「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若有漏報的狀況,未來很可能遭國稅局處以漏稅罰的風險。

其次,國稅局會查覈,CFC是否符合適用豁免規定也是重點之一,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或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者,個人可以豁免適用CFC規定。

提醒納稅義務人,判斷CFC有無實質營運,不單無實際辦公處所或有無聘僱員作爲認定基準,仍須進一步判別被動收入佔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是否低於10%。計入被動收入項目爲當年度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應留意其合計數不得並計非營業損失。

考量徵納雙方遵循成本,排除獲利微小的企業適用CFC制度,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雖然可豁免適用,惟應留意個人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盈虧,合計爲正數(盈餘)且超過700萬,仍應依規申報;如果合計數在700萬之下,但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超過700萬,也應納入計算。

若有申報CFC營利所得,國稅局會了解,其CFC當年度盈餘及個人營利所得計算是否正確;包含「當年度稅後淨利」、「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以及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計算是否正確。

CFC直接持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當時才計入CFC者,計算是否正確,並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有關文件;此外,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10年,應留意虧損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是否依限申報並提示相關文件。

個人於2023年有申報CFC者,應儘速檢視自身申報案件,是否爲國稅局4大類型查覈案件,或判斷是否符合豁免CFC及計算CFC所得甚爲複雜,如有任何疑慮者,建議應即早尋求稅務專家意見,以免日後遭補稅受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