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囚邱和順寄信被攔「違憲」 律師:監所與人權終於有破口
▲邱和順義務律師在司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圖/記者張曼蘋攝,下同)
定讞死刑犯邱和順從看守所寄「個人回憶錄」給友人,卻被拆信檢查,還要求他修改內容,否則不準寄出,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2013年12月31日協助邱和順提釋憲聲請。經過3年多,大法官756號解釋今出爐,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違憲。律師團、民間司改會也在場外開記者會,律師尤伯祥表示,臺灣的監獄環境惡劣,已經在國際上成爲臺灣人權紀錄的污點。
律師尤伯祥表示,先前對於「監獄與看守所內收容人與受刑人的權利遭侵害,能否向法院請求救濟?」行政法院先前都稱,受刑人的司法人格被剝奪,「你們在司法上不是人,所以不可以請求司法救濟你們,這叫特別權力關係」,但今天大法官755號解釋說這個說法落伍了,這是非常大突破,未來受刑人在監獄遭不當對待,有機會突破監所黑森林,唯有在這個情況下,監所纔有可能進步,臺灣的監獄環境惡劣,在國際上已成爲臺灣人權紀錄的污點。
尤伯祥還說,國際上都有規定監所不能無故開拆檢查收容人及受刑人書信,所幸大法官在756號解釋也宣告這樣的做法是過時的,「代表以後受刑人在監所內受不當對待,除了司法救濟外,也可以及時向外求援,不會被監獄裡的管理及紀律措施閹割他向外求援的聲音,言論自由能得到保障,外界關注的眼光也能進入監所,這是監所進步的重要一大契機」,很高興大法官在今天做出解釋,讓臺灣監所與人權終於有破口,讓陽光能進來,相信監所未來環境能更文明、更向人權社會前進。
對於邱和順案,義務律師團也說,「冤案」往往成爲臺灣司法進步的推手,籠罩刑求陰影與辦案瑕疵的邱和順案,雖然以他30年冤牢的血淚爲代價而聲請釋憲,換來監所人權的進步,希望邱和順的冤獄不只是促進監所人權的進步,更能促使刑事訴訟制度全面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