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法院候審室塗「2486」諷人 當事人反譏「寫這句」遭起訴

嘉義地院簡易判決張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

張姓男子懷疑淩姓男子在嘉義地方法院候審室寫「2486」暗諷他是「無用之人」,張男以牙還牙,在法院候審室馬桶側壁寫凌男的前科素行、刑期等資料,凌男轉輾獲知後提告張男,法官依違反個資法判張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簡易判決書指出,張男懷疑凌男在嘉義地方法院候審室牆壁寫「2486」(意爲無用之人),是在譏諷他,張男於去年3月7日在嘉義地方法院候審室廁所蹲式馬桶後側牆壁上及出入口對面牆壁上,用鉛筆塗寫「凌男目前在雲林執行偷內褲案件.5個月」等文字,將凌男全名寫出來。

凌男輾轉被他人告知後,提告張男,檢方依違反個資法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

張男坦承犯行,他指稱,會寫這些文字是因爲別人寫我2486(意指沒有用的人),有人跟我說寫2486的人就是凌男,所以我才寫他。

法官審理認爲,張男爲報復凌男而將凌男的姓名、前科資料等個人資訊,寫在不特定人得以觀覽的場所,審酌張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家庭、經濟狀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