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籍移工單車酒駕闖紅燈遭3車撞死 3駕駛全不起訴理由曝光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倪凰17日上午出面說明不起訴理由。(謝明俊攝)

泰籍移工車禍死亡苗栗地檢署對3名肇事當事人全部不起訴,苗栗地檢署17日上午說明不起訴理由。(謝明俊攝)

去年7月2日晚間,一名泰國籍移工酒後騎腳踏車,在竹南鎮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天祥路口闖紅燈,先後被3部行經的轎車撞及當場死亡,竹南警分局依法移送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張雅筑於去年11月對3名肇事當事人全部不起訴,死者家屬提再議再遭駁回,引起泰國經貿辦事處嚴重抗議,17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揭爆此事。苗栗地檢署上午10時說明,承辦檢察官是依車禍現場視線昏暗無法預知死者闖紅燈等理由,做出不起訴處分,檢方並無違失。

2023年7月2日晚間10點多,一名泰籍移工酒後騎自行車,行經竹南鎮臺61線西濱快速道路及天祥路口時闖越紅燈,先遭陳姓男駕駛駕駛撞及倒地不起,陳某事後經酒測,酒測值爲0.16,陳某停車下車查看時,泰籍移工又連遭吳姓男子及蔡姓女子駕車輾過,其中蔡女是無照駕駛且涉肇事逃逸,案經竹南警分局帶案偵詢後,將3人依法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張雅筑偵辦後,於2023年11月將三名駕駛做出「不起訴」處分,經家屬提再議,也由臺中高分檢駁回。

17日上午10時,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倪凰出面說明不起訴理由,其中第1部車陳姓被告涉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嫌部分,雖測得陳姓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6毫克,但未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所訂酒駕每公升0.25毫克的標準。並且陳姓被告當時之平衡紀錄表,在警局製作筆錄期間,意識清楚回答明確,對警方指令皆隨即反應,於派出所內行走也正常無歪斜、無發呆自言自語或有泥醉的情事,無法認定陳姓被告因飲用酒類已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

廖倪凰說明,經檢察官將當時全部卷內證據,提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並依職權將鑑定結果送覆議,鑑定及覆議結果均認被告肇事前未超速行駛,死者騎乘腳踏自行車,夜間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開啓燈光且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紅燈,爲肇事原因,陳姓被告駕車無肇事因素。

檢方指出,事發時間爲晚間10時許、又無照明,死者自行車並無反光條,又經鑑定及覆議認闖紅燈,認定陳姓被告對於車前狀況顯不可預見,且無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的措施。

苗檢表示,承辦檢察官就陳姓被告涉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嫌部分爲不起訴處分後,依職權送再議,經臺中高分檢審覈,認無不當,駁回再議確定。

廖倪凰說明另2名車輛駕駛人吳姓被告及蔡姓被告部分,承辦檢方經將案卷提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同樣依職權再將鑑定結果送覆議,鑑定及覆議結果均認被告2人駕車無肇事因素。理由爲事發當時天色昏暗無照明,且被告2人行車方向的號誌爲綠燈,實難在視線不佳、極短時間內發現死者倒臥在路上以避免發生碰撞。

至於第3部肇事車輛蔡姓被告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死者經解剖鑑定,第一輛自小客車造成的傷勢就足以快速致命,死者胸部的擠壓傷系躺在地面不動,隨後遭第2部轎車碾過所致。第二部車造成的傷勢也具致命性,應認死者的死亡結果與蔡姓被告行爲無因果關係。

廖倪凰表示,目前本案車禍的刑事案件,經死者家屬委任告訴代理人另於今年11月7日向本署提出告訴,現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