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 緩刑又涉賭 檢聲請撤銷遭駁

臺南地方法院駁回臺南地檢署對張姓男子撤銷緩刑宣告的聲請。(本報資料照片)

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往往會獲法官支持,但臺南市張姓男子先前侵佔公司價值150多萬元的貨物被判緩刑,緩刑期間又參與網路賭博被處罰金1萬元,臺南地檢署對此聲請撤銷緩刑。臺南地院以張男仍有可能達成宣告緩刑希望的改過遷善效果,沒有執行刑罰的必要,駁回檢方聲請。南檢傻眼,將於收到裁定書後研議是否抗告。

檢方指出,張男先前擔任肥料公司業務時因涉及業務侵佔、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2021年底被臺南地院分判1年10月、7月,均緩刑3年確定。緩刑期間,張男2022年3月又犯網路賭博罪,今年8月再被南院處罰金1萬元確定,已構成《刑法》撤銷緩刑宣告的原因,因此向南院聲請撤銷張男的緩刑。

《刑法》撤銷緩刑須符合3個要件,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確定;二、足以認爲宣告緩刑不能達到原來預期改過遷善的效果;三、有執行刑罰的必要。

法官表示,緩刑制度是爲鼓勵惡性比較輕微的犯罪者,及偶發、首次犯罪的人改過遷善,迴歸正途。如有具體事證認爲受刑人沒有改善行事作風,就不再享有緩刑優待。並不是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故意犯罪,被法院判6個月以下、拘役或罰金,就可以直接撤銷原來的緩刑宣告,仍要考慮另外2個要件。

法官認爲,張男是利用爲公司送貨的機會侵佔公司貨品,後案則是以手機上網參與網路賭博,兩案類型完全不同,無法因張男犯後案即認爲他符合第二個要件,亦即張男仍然可能達到改過遷善效果,也不符合第三個要件,沒有達到應該撤銷緩刑的程度,最後駁回檢方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