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酒後騎車自撞路樹害死友人 國民法官判4年3月

臺南廖姓男子去年4月2日酒後騎機車搭載顏姓友人,經後壁172甲線路段1.4公里處附近時,右偏駛撞上路樹,致人車倒地,2人均受傷送醫救治,顏5日傷重不治,經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今下午宣判,認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處4年3月。

國民法官法庭審理時,廖及辯護人就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均不爭執,並有檢察官提出相關證據佐證,認廖犯刑法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但對量刑部分,檢辯有爭執。

臺南地院指出,廖不構成自首。但承辦員警案發當天經過相關蒐證,透過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器畫面、車籍資料及廖前妻的指認,在廖昏迷不能表示自己是駕駛人的情況下,員警已有確切的根據合理懷疑被告是肇事者。但考量廖肇事後昏迷無意識,錯失自首的機會,此部分應在廖坦承自白的量刑因子,對他爲有利的考量。

臺南地院表示,廖曾於2013年因爲酒駕的案件,自摔受傷而送醫,而且檢察官有給予1次緩起訴的自新機會,仍沒有心生警惕,何況廖當天早上已有飲酒,之後才騎車去跟顏在熱炒店續攤,一同飲酒,結束後廖可以選擇不搭載顏,而且他也沒顧及自身家庭中低收入戶的情況,以及還有2名子女、母親需要照顧,仍心存僥倖選擇酒駕,所以廖行爲時沒有特殊值得憫恕的情狀。

但考量顏與廖共同飲酒,顏知道廖是酒駕且沒有攜帶安全帽的情況下,仍選擇讓廖搭載,已與一般酒駕案件隨機撞到用路人有所不同,並不是所有的錯誤都由廖承擔,顏也必須爲這個結果負擔一部分的責任,此部分應該對廖作有利的認定。

臺南地院審酌,廖犯後在警詢、偵查及法院調查時,對於案發過程未如實說明,態度仍有反覆,沒有真誠悔悟的心,直到審理前才坦承犯罪,且迄今未跟家屬達成調解,沒有積極彌補過錯的作爲,認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處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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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院審酌,廖犯後直到審理前才坦承犯罪,且迄今未跟家屬達成調解,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處4年3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