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派出所長當綠能蟑螂遭收押 理由曝光:涉3罪恐逃亡串證

▲臺南市警局許姓所長涉嫌泄密及貪污罪嫌,檢察官訊後將許員聲押,臺南地院羈押庭於下午裁定許員涉嫌重大,有逃亡串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地檢署偵辦環保犯罪案,發現臺南市警局許姓所長涉嫌泄密及貪污等案,認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12日深夜依法當庭逮捕後,向臺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法院13日下午以許員涉嫌重大,有逃亡、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臺南地院羈押庭指出,被告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 項之泄露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犯罪嫌疑堪認重大。

法官認爲,被告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逃亡避責之疑慮,無法完全排除,依一般合理判斷,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與證人或具有相當利害關係之共犯之間因面臨壓力,藉隱蔽手段聯絡本案案情,而對後續之偵查結果即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之可能性無法排除,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之羈押原因。

法官指出,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危害官箴警紀,基於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權衡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且參諸現今通訊軟體技術便捷、迅速、私密之特性,並非所有通訊方式均可由偵查機關事先掌握蒐證,被告仍有透過通訊軟體或他人而與共犯、證人聯繫進行勾串之可能性,認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據瞭解,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警局督察室、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等單位進行蒐證,並於12月12日上午持臺南地院核發搜索票至許員辦公室等處執行搜索,並傳喚許員及業者等2名被告及2名證人共4人到案,訊後許員被當庭逮捕聲押,林姓業者10萬元交保,2名證人請回,全案由檢方深入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