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企外派員工赴美 留意雙重課稅風險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指出,依據目前美國本土稅法規定,非美籍人士至美國提供勞務,首先要判斷其在美國境內的天數是否超過三年加權平均數183天。若超過,則此人全球所得都需要在美國進行申報與課稅;如果少於183天,則此人僅需要針對其在美國當地提供勞務時所取得的收入進行申報與課稅。

舉例來說,臺籍員工甲(沒有美國身分)2023年被公司外派至美國出差,外派天數爲200天,外派薪資爲新臺幣300萬元,2023年剩餘天數在臺灣的薪資爲新臺幣100萬元。

由於甲員工在美天數大於183天,所以需要將全部新臺幣400萬元的所得申報美國稅並計算相應的美國稅額。但因其中100萬元收入是屬於在臺灣提供勞務的所得,甲可以將這100萬元在臺灣繳納的所得稅,用於抵扣這部分收入需要在美國繳納的稅負。至於上述案例中的甲在美天數如果只有100天,則甲僅需針對在美國提供勞務時所取得的薪資300萬元,進行美國所得稅的申報與納稅。

蘇宥人提醒,臺灣與美國稅法對於所得來源的規定不同,臺灣稅局可能會認爲即使員工在美國提供服務,出差期間的薪資仍屬臺灣來源所得,臺灣有主要課稅權;但美國稅局認爲勞務提供地在美國,美國有主要課稅權。在這種情況下,兩地稅法規定的差異將導致甲無法將在臺灣所繳納的稅款用於抵減此同筆收入所需要在美國繳納的稅負,也就是產生雙重課稅疑慮。

另外,臺灣公司外派員工至美國提供服務,若該行爲具有經常性與持續性,美國稅局將認爲這家臺灣公司在美國有營業行爲,甲員工爲臺灣公司帶來的利益應屬美國來源所得,進而使臺灣公司需要針對此部分利益在美國進行所得稅申報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