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大收購結合未申報 遭公平會開罰5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在委員會議決議,臺灣大哥大在107年間有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的行爲,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因而開罰新臺幣50萬元。
臺灣大哥大在107年7月間透過大富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千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5%股份,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公平會認爲,已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的結合型態且達申報門檻。
公平會表示,臺灣大哥大公司子公司大富媒體公司對富邦媒體公司的持股(44.38%)及董事席次(9席董事佔4席)雖未過半,不過臺灣大哥大公司已坦承得透過大富媒體公司間接對富邦媒體公司的業務經營、人事任免有實質控制力。
經比對臺灣大哥大公司、大富媒體公司對富邦媒體公司業務經營決策有實際決定能力之人員均由大富媒體公司所派任,且臺灣大哥大公司年報已將富邦媒體公司列入合併財務報告之子公司及集團事業羣之一,並對富邦媒體公司業務發展擬訂發展計劃及因應策略。
此外,富邦媒體公司年報也揭示臺灣大哥大公司爲合併公司所歸屬的最終控制者等相關資料,而得認臺灣大哥大公司得透過大富媒體公司間接對富邦媒體公司的業務經營、人事任免有實質控制力。
因此,公平會認爲,臺灣大哥大公司透過旗下孫公司富邦媒體公司於107年7月16日參與千卉公司現金增資取得85%股份,並於同年8月12日取得千卉公司5席董事中的4席,得直接或間接控制千卉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已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最後表示,臺灣大哥大106年在行動寬頻服務市場的市場佔有率達1/4,而參與結合的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400億元,且有2事業於境內的銷售金額超過20億元,達到申報門檻;臺灣大哥大依規定應於結合前先向公平會提出申報,卻未依法提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因此決議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