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出租存摺傻等「10天賺1萬元」 結局5天先噴6.5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42歲的張姓男子因爲經濟壓力大,去年3月中旬聽聞出租存摺10天就可賺1萬元,於是將自己兩個帳戶的存摺、金融卡寄出,結果不僅租金泡湯,還因此吃上官司,分別賠償兩名受到詐騙集團侵害的民衆1.5萬元、5萬元。臺中地院法官考量到他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最後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

張男聲稱是因爲缺錢,纔會寄出存摺和金融卡。(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判決書中提到,張男2019年3月間新北市某超商寄出一本銀行的存摺以及一本郵局存摺,內容物還包含金融卡及密碼收件人則是雲林楊姓男子;5天之後,賴姓男子接到自稱是某網拍的客服人員電話,誤信交易資料錯填成批發商,於是按照指示前往ATM匯款1萬3027元,結果這筆錢就這麼一去不回。

另一名黃姓男子則是接到詐騙集團成員假冒的貸款人員,誤信受到國稅局查帳,急忙跑到銀行臨櫃匯款6萬元。後來賴、黃兩人驚覺受騙,報警處理這才揭發整起事件

▲詐騙集團誘使賴姓受害者前往操作ATM,騙走1萬3027元。

對此,寄出存摺淪爲人頭帳戶的張男矢口否認幫助詐騙集團,辯稱當時因爲經濟壓力大,透過某賭博網站認識暱稱爲「吳XX」的女網友對方表明出租存摺10天就可以賺1萬元,這纔將存摺、金融卡以及密碼全數寄出,事後根本沒收到租金,「我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張男明知這麼做可能會淪爲詐騙集團利用工具,仍決定把存摺等物品寄出,行爲的確不可取,但經過調查,發現他與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聯絡或行爲分擔,只是提供「助力」,況且挨告後也與賴、黃兩位受害者達成協議,分別賠償1.5萬和5萬元,考量到他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相信應該已深知悔悟,最後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假如張男2年內沒有再犯,寄出存摺僅僅5天,不只沒賺到10萬元,反而慘賠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