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議長邱奕勝被控貪污72萬元 無罪確定

桃園議長邱奕勝貪污案,無罪確定。(圖/桃園市議會提供)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市議會議長邱奕勝,被控於2004年擔任桃園縣副議長期間,指示助理蒐集不實發票憑證,詐領公款72萬餘元,一審邱男、助理各判刑8年、3年8月,但高院去年更一審以查無實證爲由,將邱改判無罪,助理改判1年8月及4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1日駁回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邱奕勝自2002年3月1日擔任副議長,約僱人員曹姓女助理派任到他辦公室,2005年間約曹女自購LV皮包當訂婚禮物,卻虛構受禮人頭,假報邱奕勝送禮名目請款。另外檢方還查出,邱奕勝還購買按摩椅傳真機,同樣也以送禮名義公帳,以此手法至少詐得72萬元。檢方2010年對邱男、曹女提起公訴。

一審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邱男指示曹女詐欺公款,因此依照《貪污治罪條例重判邱男有期徒刑8年、曹女有期徒刑3年8月。二審更加重判邱男有期徒刑9年、曹女有期徒刑4年。

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去年5月間更一審則改認定曹女持有副議長的職章,並獲機要秘書授權自行蓋章全案乃曹女認有機可趁,即蒐集個人家人消費的發票僞造公款支出;因此更一審改判邱男無罪,曹女經減刑後改判1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1日採信更一審見解,仍認定邱男並非曹女共犯,因此駁回上訴,邱奕勝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