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R定位不明影響甚鉅 應儘快修法
臺灣存託憑證既不在900號公告覈定範圍,而「募集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85年2月6日改爲「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亦非核定依據,因此,臺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覈定爲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縱使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最高法院卻又認爲本條與臺灣存託憑證無關,今年5月份立法院財委會在該次修法並未解決臺灣存託憑證法律明確性問題,導致臺灣存託憑證在證券交易法上之定位至今不明,而行政、司法機關各自解讀的行爲,也造成亂象橫生,以如此充滿爭議及不確定的法條對人民進行刑事處罰,不但嚴重違反罪刑法定主義,影響司法審判公正性,更對人權侵害甚鉅,因此,確實有必要透過修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將該條文所規範的對象臺灣存託憑證TDR寫清楚,從根本解決問題。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日前受訪表示,法律在修訂的過程中,原先沒有明確納管的臺灣存託憑證,被民國76年財政部函釋臺財政(二)字00900號納入有價證券,導致有價證券違反人權投訴案例甚多,相關當事人造受嚴厲刑罰與高額賠償金,不僅其中可能違反罪刑法定、法律保留原則或逾越法律授權等爭議,更大大迫害了個案的基本人權。高思博進一步說明,政府的法治作業中並不是以法規系統,而是以函釋系統爲主,函釋是針對現行法律發佈行政上方便的解釋,將社會上發生的事件涵蓋進去,過程不但沒有經過國會,沒有受到是否符合母法規定的監督,還可能違反罪刑法定、明確性原則。
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指出,在證券交易法對於有價證券定義,已經是存在多年的爭議,多年來累積許多人權問題,其他國家都在法律做出明確定義,我國需要在「空白刑法」問題,透過實務界與學術界探討,呼籲立法院修法完善規定,維護證券交易市場正向助益,期望有助於提升人權保障。
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爲有價證券?或是海外證券?李念祖指出,「有價證券」這四個字在學說上有非常多見解,證券交易法多年來都交給行政機關來定義,但若涉及刑罰責任的話,本來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由立法會來定義何謂犯罪,一旦將定義權讓給行政機關,就形成「空白刑法」的問題。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最被期待的就是司法改革,也親自主持司改國是會議,而司改國是會議結束至今邁入第5年,其中包含「冤案檢討機制」、「刑事冤案特別救濟制度(CCRC)革新」、「刑事通常審判程序改爲卷證不併送」等,攸關避免冤案的部分,至今仍未獲得落實,變成沒有具體進度、被遺忘的決議。民國99年立法院國民兩黨一共有9位立法委員提案增修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就是爲了要解決第二上市櫃公司來臺發行的臺灣存託憑證法律適用問題,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主義!但因爲當時立法有缺漏未將該條文所規範的對象臺灣存託憑證TDR寫清楚,導致數起冤獄產生,因此呼籲蔡英文總統、司法院及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應儘快修法,使臺灣存託憑證法律地位得以明確,避免冤案叢生,以落實人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