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到「假紅線」被拖走 撤罰還向高雄警局求償 獲賠計程車錢

陳男車遭拖吊,事後發現該處非主管機關畫定的禁止標線。圖非當事車輛。(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陳姓男子將車停在前鎮區的道路上,卻因紅線違停遭拖吊,但他發現該紅線是有民衆自行從合法紅線延伸,申訴後罰單獲得撤銷,但他認爲,爲了取車多還花計程車錢,連同文書影印費、掛號費、精神慰撫金,向高雄市警局求償2350元,法院審理後,判警方要賠陳男車資、郵資共267元。

判決書指出,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員警於2020年9月13日晚上8點多,巡經高雄市前鎮區某路前,發現1輛自用小客車停放在畫設有紅實線的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並將車輛拖吊至五甲拖吊所保管並開罰。

事後,陳姓駕駛發現,他車輛所在位置的紅色標線,並非主管機關畫定的禁止標線,他提出申訴後成功撤銷罰單並辦理退費。

但陳姓駕駛認爲,車子被拖吊走,他還要自己花16元通話費叫計程車,車資也花了140元,以及繳交超商罰鍰代收費、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列印費等費用,以及提起行政訴訟列印等費用,還有精神慰撫金2000元,向高雄市警察局求償2350元。

不過警方反駁,指出標誌標線認定並不是員警的認定範圍,那是交通局停車管理中心職權,員警拖吊過程並沒有錯,這條紅線是在合法紅線後面被延伸出來,才導致員警誤判,員警沒有任何故意過失。

高雄簡易庭法官認爲,警方已撤銷該行政處分,表示屬於有瑕疵之處分,陳男可請求被告賠償,不過是侵害陳男的財產權,非人格權,因此不在精神慰撫金的請求範圍內。就不法拖吊導致須支出電話費、計程車費及辦理相關罰鍰繳納及退費而需支出上述代收費、匯費及影印費、郵寄費,高雄市警局應賠267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