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捕開槍射警 掰:槍枝走火 法官不信判囚7年半

李姓通緝犯拒捕朝警方開槍,被逮後辯稱槍枝走火,被法院判刑。此爲示意圖,非做案槍枝。資料照片/警方提供

臺中李姓男子因搶奪等罪遭通緝,前年警方查到他躲藏處所進行圍捕,他爲了逃離現場,竟近距離朝後方追捕員警開槍,員警閃過未擊中,李男被逮後辯稱槍枝走火否認犯行最高法院痛斥他的行爲挑釁公權力且對社會危害甚鉅,將他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半確定。

前年3月31日凌晨4點,臺中市警局員警前往李男的落腳處查緝,欲將他逮捕到案,不久員警發現他出現在街口,於是上前圍捕並表明警察身分,他立即拔腿狂奔,逃跑之際他回頭向在後追緝的謝姓員警開槍,謝姓員警立即臥倒而閃過子彈,他趁隙逃離現場。

案發數天後,警方將李男逮捕到案,檢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李男遭到圍捕後,跑到街道後不慎跌到,起身後手中即握有槍枝並立即回頭朝員警開槍,他是對警方射擊,不是誤觸槍枝扳機,殺人犯行明確,將他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並求刑8年。

歷審認爲李男明知自身爲通緝犯,爲避免警方逮捕,竟持槍警員臉部方向開槍,有致員警於死的不確定故意,他的犯行直接挑釁公權力對社會危害甚鉅,且犯後沒有悔意,將他依殺人未遂罪判刑7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