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人蓋房 當心契稅

臺中市稅務局表示,民衆若出租土地給承租人,並約定由承租人出資興建房屋,但建照與使用執照登記在土地所有人(地主)名下,這類情況已符合契稅課稅要件,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如果建照、使照是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則不屬於契稅課稅範圍。

稅務局說明,該類案件雖表面爲土地租賃,實際上承租人並非僅獲得土地使用權,而是與土地出租人約定在承租期間內自費興建房屋,並以土地出租人名義辦理建築與使用執照。雙方形成的不只是租賃關係,而是土地使用權與興建完成之房屋互換的混合契約,具有互易性質,依法構成契稅課稅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