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羊毛”不可薅,“碰瓷”索賠要擔責
策劃人語:網絡空間,是億萬民衆共同的精神家園。但隨着信息網絡與社會生活的深度融合,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爲也正在向網絡空間擴散,嚴重侵害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危害網絡安全、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網絡雖是虛擬空間,但絕非法外之地。
黨和國家始終高度重視網絡空間治理,堅決防範和懲治網絡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爲。依法打擊網絡敲詐勒索犯罪,既是維護網絡空間清朗的必然要求,也是守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敲詐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劃清了網絡行爲的法律紅線,彰顯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網絡犯罪的堅定決心。
本專題以其中3個典型案例爲切入口,邀請資深法官深度剖析網絡敲詐勒索新型犯罪手段、危害及法律後果,旨在以案說法、以案示警,呼籲全社會攜手築牢法治防線,共同守護網絡空間的公平正義,爲建設清朗、安全、繁榮的網絡家園貢獻力量。
記者|韓美玲 王 蓉
見習記者|吳亦有
責編|張晶
正文共2460個字,預計閱讀需7分鐘▼
當網購食物中出現異物或變質等食品安全問題時,消費者向網絡平臺商家索要賠償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合理差評和正當投訴有助於維護消費者權益,爲“舌尖上的安全”保駕護航。然而,近年來,一些不法分子卻將投訴維權渠道異化爲“碰瓷”索賠的工具,通過僞造食品安全問題,以投訴舉報要挾網絡平臺商家進行賠償。這種行爲不僅損害商家利益,也破壞了網絡消費環境的公平與誠信。“碰瓷”惡意索賠的“薅羊毛”行爲,絕非簡單的道德失範,而是已經構成違法犯罪。
男子相某是多家線上外賣平臺的資深用戶。一次外賣點餐後,相某故意在食物中投放異物,隨後拍照反饋給商家,謊稱“食品不衛生”,並以“不賠償就投訴”威脅商家“給錢了事”。考慮到平臺評分和店鋪聲譽,商家選擇賠償以“息事寧人”。嚐到“薅羊毛”的甜頭後,相某故伎重施,在兩年多時間裡先後向4家餐飲店鋪索要錢款3169元。最終,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相某有期徒刑7個月。
類似這樣自編自導爲“受害者”的案件,近年來頻頻被媒體曝光:女子鄧某某在全國18個省市頻繁點外賣,半年內“吃出”蟲子、訂書釘等異物200多次,以“造成身體不適”要求商家索賠達2萬元;男子屈某在未消費情況下,多次在消費點評軟件上以“吃壞肚子”等事由寫差評,後以刪除差評爲由要挾商家支付錢款,共計牟利7000餘元……最終,上述人員均以敲詐勒索罪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明確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佈、刪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爲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敲詐勒索犯罪與使用傳統手段實施敲詐勒索犯罪之間並無本質區別,均要求行爲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陶濤介紹。
利用線上平臺進行敲詐勒索,往往會蒙上“合法維權索賠”的面紗。對此,陶濤表示,“司法實踐中區分敲詐勒索與合法維權,關鍵在於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需要判斷行爲人是真維權還是假維權。上述案例均是以索賠爲目的,以維權之名行非法佔有之實,並以此爲生財之道,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其行爲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記者瞭解到,在社交平臺和短視頻平臺上,一些不法分子公然“收徒”“授課”,大張旗鼓地分享“造假維權”的成功經驗,傳授“生財之道”。例如,虛構外賣中“吃出”200多次異物的鄧某某,在接受警方調查時坦言,其行爲正是模仿了網上的“授課”內容。那麼,這些別有用心的“授課者”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惡意索賠者在網絡發佈幫助、傳播惡意投訴商家的方法,其行爲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陶濤介紹,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爲,就構成本罪。至於被傳授人是否實施、是否已經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一些惡意索賠的“授課者”,往往會傳授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進行“維權”的經驗,濫用“懲罰性賠償”,實現“退一賠十”或“退一賠三”。然而,適用該條款進行賠償,需要2個前提條件,一是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二是消費者“受到損害”。
事實上,爲保護平臺經濟參與者合法權益,避免被“造假維權”和惡意索賠,有關部門作出了諸多努力。2019年8月發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要依法打擊網絡欺詐行爲和以“打假”爲名的敲詐勒索行爲。2024年7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夾帶、調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此同時,一些電商平臺也在保護商家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持續發力,通過構築電商賬號誠信體系、優化商家投訴環節、升級全鏈路異常預警能力等舉措,嚴打惡意“羊毛黨”。
現實中,面對網絡“造假維權”惡意索賠,許多商家因擔心被“曝光”損害聲譽、影響平臺評分權益等,往往選擇“息事寧人”“花錢了事”。這種妥協,不僅未能解決問題,反而助長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那麼,商家應當如何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此,陶濤建議,商家要增強對“夾帶、調包、造假”等行爲的防範意識,及時固定證據,例如留存完整的交易記錄、溝通記錄,以及商品製作過程的全程錄像;必要時,可委託第三方權威機構對同批次商品進行檢測。若與消費者無法達成一致,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一旦發現索賠行爲異常,如索賠數額較高、多次提出索賠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與此同時,消費者也應做到文明消費、依法維權。只有商家、消費者、平臺共同努力,才能築牢遏制惡意索賠的“防火牆”,維護網絡消費環境的公平與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