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約未成年乘客吃飯,將其強姦!辯護人:受害人應預知風險

雲南一網約車司機在接單後,因通話質量不好添加了女子微信,後邀請其一起吃燒烤喝酒,其間強行和對方發生了性關係,女子掙脫後報警。

近日,記者獲悉,雲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判決。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魯某,1991年生,雲南省江城縣人,初中文化,農民。於2023年12月11日被雲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今年3月20日,雲縣人民檢察院向雲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魯某犯強姦罪。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10日,被害人張某某(涉案時16週歲)在網約車平臺上打車欲前往廣東。被告人魯某接單後與張某某取得聯繫,因通話質量不好,魯某添加了張某某的微信,商量前往廣東的車費。

當晚23時50分許,魯某邀請張某某到他的住處吃燒烤,張某某來到某賓館房間後,二人吃燒烤、喝酒至次日凌晨2時許,張某某稱要返回自己房間,魯某約張某某留宿遭拒。

公訴機關指控,當張某某起身準備離開時,魯某不顧張某某的反抗,將張某某從靠窗戶的牀抱到靠衛生間的牀上,並將張某某壓倒在牀上,張某某用手推、用腳踢都未能掙脫。被告人魯某強行與對方發生了性關係。在此過程中,張某某掙脫後表示自己要上廁所,藉機離開。

2023年12月11日凌晨3時40分許,被害人張某某向雲縣公安局報警,被告人魯某於當日被抓獲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魯某違背未成年被害人意志,採取暴力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爲,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魯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個月。

被告人魯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2.被害人是應邀約來到賓館,來的時候應當預見有可能發生的結果,加之被告人當時喝過酒,對自己的控制能力較弱,公訴機關量刑過重。

經法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被告人魯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張某某經濟損失1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對其傷害行爲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魯某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爲,其行爲已觸犯刑律,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應當預見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被告人魯某被抓獲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魯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魯某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且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該院向雲縣人民檢察院發出調整量刑建議函,雲縣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調整書建議判處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三年。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法院判決被告人魯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 曹偉)

編輯:唐夢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