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氾濫 監察院嗆政府、民代、違建戶變共犯結構
違建引發的事故頻傳,監察院批評,民代爲了選票向政府施壓,政府單位懼於預算被杯葛,在執法上因而傾向妥協,政府、民代、違建戶3方形成共犯結構,要求目前還沒訂頒「拆除違章建築收取費用自治條例」的16個縣市加速完成法制作業,並要求各民意代表正視違建問題。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臺北市南港頂樓違建大火,監察院批評,這凸顯了地方政府長期以來,縱容違建的事實,「違建之處理,刻不容緩」。
根據監察院調查,長期以來,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多未能落實《建築法》第96 條之1 有關違建拆除費用,由建築所有人負擔的規定,並且截至103 年10 月底止,尚未訂頒「拆除違章建築收取費用自治條例」之機關,就有16個縣市,包括基隆市、新北市、桃園縣(現已升格爲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臺中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監察院說,雖然16個地方政府都有按照內政部的要求,將草案送請議會審查,但仍需持續民意代表溝通,加速完成法制作業,也呼龥各民意代表正視違建問題。
另外內政部建置之「新違章建築立即處理資訊系統」,已於101 年7月1日正式上線,民衆可利用該網站檢舉施工中及新完工案件,以及未覈准樹立之招牌廣告。但監察院發現,登錄比率偏低,大半縣市登錄百分比甚至未達1成,認爲該系統利用率低,要求行政院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