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流量”“抹黑”企業行爲需擔責 最高法發佈典型案例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6個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傳統產業、中介行業、科技企業、徵信機構等不同領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企業名譽權的全面平等保護和及時充分救濟。
一是切實保護企業名譽權,努力爲企業經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加強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堅決否定和及時制止損害企業名譽的違法行爲,對於增強企業信心、穩定企業預期、激勵企業家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1中,楊某某作爲房地產領域自媒體賬號運營者,在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正常經營過程中發佈“黑稿”,詆譭該公司名譽。人民法院判令楊某某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嚴厲懲戒惡意侵害企業名譽行爲,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關注企業創始人名譽與企業名譽的高度關聯,結合案涉言論發佈的具體情境等因素依法認定針對企業創始人的貶損性言論構成對企業名譽權的侵害,爲企業經營發展提供充分保護。
案例6中,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的行爲具有高度的侵權可能性且已引發較大社會關注。人民法院充分考慮受損企業權利救濟的緊迫性,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採取行爲保全措施,及時制止有損企業名譽的行爲,防止了損害擴大,讓正義及時抵達。
二是聚焦網絡侵權形態,加大名譽權司法保護力度。實踐中,很多侵害名譽權行爲都是通過網絡實施,這種侵權方式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的特點,往往會給企業經營發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對此應予充分關注和重視。本次發佈的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網絡侵權行爲的懲治。案例3中,企業徵信機構錯誤將他人的違法犯罪信息關聯到同名的經營者信息中,給丙公司造成不利影響。人民法院判令企業徵信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督促企業徵信機構在拓展業務的同時強化對其他企業名譽權保護的意識,促進信用評價新業態與行業企業的和諧互動與良性發展。
案例5中,測評人未經實際測評在網絡發佈不實言論給企業名譽造成損害,人民法院認定行爲人構成侵權,有助於明確測評言論的合理邊界,避免不當言論損害企業名譽,同時規範引導測評業向善發展。
三是否定和制裁“唯流量”“抹黑”企業行爲,更周延地維護企業名譽。部分媒體出於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動機,發佈關於企業的不實信息,客觀上造成“抹黑”企業名譽的後果,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人民法院對此予以鮮明否定和嚴厲制裁。
案例2中,某傳媒公司未認真調查覈實即發佈關於某飲品公司經營狀況的不實信息,製造熱點、創造話題,對某飲品公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人民法院判令某傳媒公司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既保護了受損企業權益,又有利於規範網絡媒體行爲、構建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
(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