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起訴就遭解職 何壽川是第3位金控董事長

▲永豐金董事何壽川成爲史上第3位未起訴就遭金管會解職的金控董事長。(圖/記者許雅綿攝)

記者戴瑞瑤臺北報導

今日(19日)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遭金管會解除董事長職務,但據金管會資料,何壽川並不是第一位未起訴就被解職的金控負責人前例還包括前國票金董事長林華德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同樣都是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

金管會表示,何壽川這次解職,金管會是依據金控法第54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得視情節的輕重,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歷年來用該法條遭解職的,還有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是在2009年因開發金控並金鼎證券一案缺失,但與何壽川不同的是,辜仲瑩當時已經遭檢方起訴,何壽川被解職時只是被裁定收押。

此外,未起訴就遭金管會解職的,還有國票金控前董事長林華德跟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兩人適用的法規不同。林華德94年捲入「博達案」,當時檢方還未起訴,金管會當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當中第3條第13項明訂「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的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或負責人」,解除林華德董事長職務。

蔡友纔則是去年因爲兆豐金遭美國重罰57億臺幣,被金管會認定決策不當,依照銀行法第61條「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在檢方還未起訴前就解除蔡友才董事長職務,而蔡友才也在去年12月被起訴。

金管會表示,上述的案例,不管是依據哪一個法規,被金管會解職,都是5年內不得任職金融業重要職務。而2004年中國信託銀行前董事長辜仲諒涉入內線交易紅火案,當時辜仲諒主動請辭,因此金管會之後沒有再發布解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