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性別我決定 陳威仁:廢「摘除性器官」的行政命令
▲日前有男大生穿裙裝,替跨性別朋友爭平權。(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施明德文化基金會與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於25日召開聯合記者會表示,內政部長陳威仁承諾廢除「跨性別者或雙性徵者申請性別變更的身分證登記,必須摘除性器官」的行政命令。
丁守中說明,24日經過討論,陳威仁同意廢除行政命令,未來跨性別者可在18歲後,向「性別變更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過面談與6個月的猶豫期後仍堅持變更性別者,就能到戶政機關做登記。
陳威仁則表示,內政部未來1個月將和相關單位研究、擬定配套,也尊重跨性別者的性傾向,但希望未來跨性別者申請變更性別應具有「不可回覆性」,不要變來變去。
內政部在2008年11月3日發出「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行政命令;內容規定申請變性者,需開具手術診斷書證明已摘除男性(陰莖跟睾丸)及女性性器官(乳房、子宮、卵巢),方符合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的變更要件。其實,這項行政命令是當時民間團體與跨性別人士努力爭取到的成果,將原本規定要完成「摘除」與「重建」兩階段變性醫療手術,「放寬」到只需要完成「摘除」就可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