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會一場 矯正署提醒矯正機關辨別「律師」、「辯護人」 未侵害權益

法務部矯正署指發函監所只是提醒辯護人律師區別律師公會聯會誤會了。(本報資料照)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於法務部矯正署7月29日發函各矯正機關,提示辦理律師接見應注意事項,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認爲將侵害律師辯護權被告防禦權表達強烈抗議,法務部矯正署27日表示,通函所屬的矯正機關,是爲提醒辯護人以外的「律師」與「辯護人」差異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本來就有接見被告權利,也不是函文所指對象,全聯會誤會函件意旨

矯正署表示,《羈押法》與《監獄刑法規定的「律師」、「未受委任之律師」與「辯護人」,三者本來是不同的規範對象,所以這些規定所稱的「律師」,是指「不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例如律師受委任擔任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矯正機關申訴或複審案件代理人等;規定所稱的「未受委任之律師」,例如準備洽談委任還沒有正式籤委任狀的律師就是其中一種。

矯正署指出,羈押法與監獄行刑法規定的「律師」、「未受委任之律師」都不是刑事案件的辯護人,爲了能讓矯正機關明確區分,所以發函提醒矯正機關,如果是辯護人以外的律師要接見已禁見的被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報請檢察官法院同意。

矯正署強調,至於刑事案件的辯護人,依刑訴法第34條規定,本來就有接見被告的權利,也不是通知函所說事項規範的對象,所以沒有侵害辯護權及防禦權,全聯會可能誤會函件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