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擋視線!臺中堆高機司機撞死清潔婦 僱主員工緩刑
臺中市吳姓男子去年7月間,駕駛堆高機在飼料廠作業時,因物料擋住視線,加上無其他管制人員,吳撞上打掃的陳姓婦人,陳婦送醫不治,吳及吳姓僱主都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一審認二人知彌補過錯,分判6月、5月徒刑,緩刑2年,二審近日審結,雖二人因賠償金額未與家屬和解,但認二人知彌補過錯,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吳姓僱主(60歲)去年承包大肚區一間飼料廠區的裝卸原料業務,由吳姓員工(29歲)擔任堆高機司機,吳姓員工去年7月11日上午作業時,疑因堆高機擺放物料擋住視線,沒有注意到當時在作業區打掃的陳姓婦人從車前走過,堆高機從後方撞上陳婦,陳婦受有多處骨折、血胸等傷勢,送醫不治。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調查,僱主明知該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應置管制引導人員,但卻沒有依規定設置,有過失責任;警方將吳姓僱主、吳姓司機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一審審理時,吳男等二人都坦認涉案,不過因家屬要求3000萬元的賠償金,而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不過吳等人在案發後,都有到死者靈堂上香,也以1.1萬元的奠儀致哀,另外還提供2萬元慰問金,以及申請保險賠償300萬元,都已給死者家屬。
一審審酌,吳等二人雖讓死者與家屬的天倫夢碎,不過二人尚之彌補過錯,犯後態度可取,二人也無刑案前科,若二人入監服刑的話,難以期待,二人有能力履行民事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分判吳姓司機6月、吳姓僱主5月徒刑,都可易科、緩刑2年,司機在判決確定後,需向家屬支付30萬元,僱主需向家屬賠償18萬元。
全案上訴二審後,吳等二人願以賠償400萬元給家屬,不過與家屬要求的900萬元仍有落差,合議庭認一審量刑妥適,也難認二人犯後態度不佳,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臺中市吳姓司機去年7月駕駛堆高機作業時,撞死在場清潔的陳姓婦人,吳與僱主都獲判緩刑。圖/臺中市勞檢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