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大生夜店「撿屍」性侵 二審判刑3年2月
一名吳姓男大生在臺中市某Pub飲酒,離開前看到一名女子酒醉、意識不清,竟帶她回住處性侵。一審以乘機性交罪判處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二審法官認爲他惡性重大,且沒有悔意,改判3年2月。
臺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00年間(2011)吳姓男大生與友人到某Pub喝酒,凌晨離去前,發現有女子意識不清,一個人躺在店裡沒有人照顧,在友人的協助下,吳男以機車載女子回租屋處乘機性侵。
女子當時感覺受侵犯,但已無力反抗,隔天她發現衣衫不整、身體有異樣,而質問吳男,吳要求私下解決,女子選擇到醫院驗傷採證,再報警處理。
事發後,吳男被退學,偵訊時否認性侵,還指女方沒反抗,是「同意」的意思。一審以乘機性交罪判處吳男1年10月,緩刑5年,檢察官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以吳男趁女子酒醉性侵,事後向女子表明願和解,卻不聯繫女方,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徒刑3年2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