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和市公安局如果命令不一致,縣公安局長到底應該聽誰的?

看過《人民的名義》的觀衆,想必都記得這麼一個細節,就是市公安局局長趙東來,在面臨市委書記李達康和公安廳廳長祁同偉的命令時,他選擇了聽李達康的。

作爲觀衆,我們知道誰好誰壞,所以都清楚不能聽祁同偉的,但如果落到現實當中,在情況不明的時候,局長該如何抉擇呢?

拿縣公安局局長來舉例,一旦面臨縣委和市公安局完全不同的命令,他到底應該聽誰的?

一個是當地政府,一個是系統內的上級,似乎哪個都不能得罪,但處在必須二選一的境地之時,到底怎麼做纔是對的?

“縣公安局局長的處境”

縣公安局局長這個位置,他之所以能被選出來,其實縣委和市公安局都有功勞。

他不像其他幹部,要麼由縣委直接拍板做決定,要麼是由公安系統直接任命上馬,不太存在幾方部門共同選人的情況。

而縣公安局局長是先由市公安局選出符合條件的人,然後在市委審覈通過之後,再告訴縣委,問問縣委的意見。

雖然縣委是最末端的任命部門,但並不意味着他們沒有決定權。

如果縣委一致認爲這個人不太行,那市公安局和市委就會重新考慮這個人到底適不適合進入縣委部門工作。

放到公司裡來說,你要想擔任某一職務,既要老闆滿意,還得博得直接上司的歡心。

這種選人方式,其實是非常在理的,既能全方面保證縣公安局局長的認可度,也是對縣治安的保障,避免這個職務被一方權力過度干預。

不過,在卸任縣公安局局長的事情上,縣委的話語權卻是最低的,畢竟牽頭任命的是市委和市公安局。

但其中有個真實存在的問題,就是夾在縣委和市公安局之間的縣公安局局長,必須得兩頭交好,誰也不能得罪。

如果在某些案件或者任務上,縣委和市公安局有着不同意見,縣公安局局長也會陷入兩難的境地,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到底該聽誰的”

按照常理來說,縣公安局局長更多應該是聽從地方政府的。

原因就是政府內部一直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爲主”,“條”是縱向系統,“塊”則是橫向政府。

也就是說,當系統和地方政府下達不同的命令時,縣公安局局長應該先聽從地方政府的,或者是說,以地方政府的要求爲主要參考。

如果真的發生了這種情況,事情又不是很嚴重的話,市公安局其實說不出啥話,也不會強行干擾縣委的決定,更不會因此而給縣公安局局長使絆子。

可這只是常規情況,誰也不能保證什麼時候縣委和市公安局就站在了“對立面”。

當然,這裡說的對立面,並不是雙方有着不可調和的矛盾,更多是他們站在不同的立場之上,基於自身利益,以及對整體事件的把控角度不同,從而對縣公安局局長下達了不同的要求。

更甚至,這兩個要求是截然相反,選了其中一個,就勢必會影響到另一方的佈局。

對於縣公安局局長來說,這種時刻是既尷尬又無語,因爲聽說的都是“裡外不是人”。

也許有“以塊爲主”的要求在,他得聽縣委,但誰能保證縣委就一定是正確的呢?

若是聽了縣委的,卻讓市公安局那邊無法推進工作,這又該怎麼辦?

所以處在這種境地之中時,縣公安局局長的個人能力就必須得展現出來了,他得擁有理智且客觀的判斷能力。

清楚不同命令導致的不同後果,並從中權衡利弊,選擇更有益的一條。

即便在出結果之前,他“得罪”了其中一方,但最終結局是好的,他也不會受到什麼懲罰。

不過,這裡面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以塊爲主”的同時,還得重視“條塊結合”。

縣公安局局長在根據誰的命令做事之前,最好是先在雙方之間作爲一個“橋樑”,嘗試讓雙方的命令達成一致。

其實這是最好的結果,因爲這樣一來,事後若是要負責任的話,怎麼也輪不到縣公安局局長的身上。

而關於具體如何聽命,他必須得考慮到以下兩點。

第一個,如果這項命令更多是關係到地方的安保和民生問題,他優先思考的是如何維護當地利益。

而對於地方問題,很明顯縣委比市公安局瞭解的更透徹一些,所以從概率上講,縣委的決定更貼近正確的可能。

第二個,如果命令的後續影響,更多是與公安系統有關,那如何保障公安系統的利益,就成了縣公安局局長的最優選。

說到這,可能還會有朋友提出一個極端想法:“縣委和市公安局怎麼都不能達成一致,且同時給縣公安局局長施壓,必須得按我的命令來,這又該怎麼辦?”

也就是說,當事情陷入無解的境地時,縣公安局局長應該聽誰的。

其實這樣的話,反而好選擇了,站在黨和人民這一邊,永遠都是最正確的決定。

而這種情況,可以說是適用於所有的政府職務。

在面臨大是大非的時候,首要原則就是保障黨和人民的利益和尊嚴,違法犯罪永遠都是被打擊,切不可主動爲其站隊選擇。

每一個黨員,尤其是握有一定權力的黨員,更該如此。

所以總的來說,縣公安局局長到底聽命於誰,要取決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當然,這其中會涉及系統內晉升,以及在當地獲得支持度的事情,這個就需要縣公安局局長自己去把控了。

而對於這個問題,大家還有什麼要補充的呢?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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