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法制化三讀 禁令將有時限並明文規定救濟方法
▲法院、地檢署所做的限制出境處分,嚴重侵害人權。立法院24日終於將限制出境條文法制化。(圖/視覺中國CFP)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明定限制的法定要件及其程序,也規定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的期限,偵查中不得超過1年2月、審判中不得超過10年,另外也規定延長禁令的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
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僅對限制住居有明文規定,但對於限制的時限、救濟的程序,均未規定。另外實務上常採用的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更是完全沒有明文規定,因此衍生許多問題,嚴重侵害人權。例如名律師尤伯祥就曾指出,1名旅居外國的80多歲當事人,在國外結婚生子30年,返臺時在機場突然遭到限制出境,無法返回外國的家中;多次向法院聲請解除,但法院以各種理由搪塞駁回。尤伯祥說,「80多歲的老人可能看不見明天的太陽,但法院還這樣處理,太過「冷血」,不顧人權。」另外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也認爲,人民可能因爲無法出境,導致國外經商失敗,影響人民生計。
限制出境嚴重侵害人權,必須修訂專法,已經成爲法界共識。司法院從2017年起,就開始推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歷經立法院多次公聽會、政黨協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討論後,終於在24日排入立法院院會議程,並在中午左右,三讀過關。
三讀條文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當有「無一定之住、居所者」、「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這3種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另外,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書面通知至遲應於爲限制出境、出海後6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書面通知。
另外爭議最大的限制時限,三讀條文中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8月,但得具理由聲請延長2次,其中第1次不得逾4月,第2次不得逾2月,亦即偵查中最長得限制1年2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爲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者),累計限制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