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媒體報導界線並處罰!? 多數不認同
對於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中的「避免媒體審判」,而限制媒體拍攝、播出犯罪相關人的畫面、訊息,並制定罰則等問題,多數專家學者均表示反對意見。其中法務部代表、主任檢察官劉穎芳更直接表示,不應該以限制報導的方式管控媒體,反而應該直接管理消息源頭,避免媒體未審先判的狀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2日主辦「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有關落實偵查不公開、避免媒體審判與隱私權保護等議題」公聽會,並提出四個議題:一、限制媒體拍攝、播出犯罪相關人的畫面、訊息,並制定罰則。二、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將罰款或撤照。三、主管機關協助媒體提升第一線工作人員,提升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與界限。四、報導若涉及被告或嫌疑人之個資,原則上應該適當隱蔽,並加上警語。
其中第一個議題討論有關無罪推定原則、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之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相關媒體法令中,對於在偵查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諸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之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之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之更正全,並制定具有罰則效果之規範。這個議題引起充分討論,而多數意見均反對限制報導,也反對限制罰則規範。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劉穎芳。(圖/記者吳銘峰攝)
劉穎芳代表法務部出席,她直接表示反對立場。她指出,民衆確實會被媒體的報導內容影響,但對於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媒體未審先判的問題,其實檢警單位均設立有發言人制度,並有管制媒體進出的區域,未來也將持續進行。她建議媒體報導的問題,應該以加強媒體自律的方式來處理,不應該以法律來限制。
至於司改國是會議委員、臺大新聞研究所教授兼所長林照真則說,「很多人把箭頭指向媒體,今天的媒體讓人厭惡透頂。但要了解媒體的問題在哪裡?」她認爲應該是從《刑事訴訟法》中第245條有關「偵查不公開」的相關規定研究、修正,不應該以制定罰則的立法方式,來解決媒體報導問題。
政大法律系教授何賴傑也認爲這個問題至關重要,尤其在國民法官即將立法上路之際,「以後國民法官看了媒體,就未審先判,這樣有公平審判可言嗎?」他舉出國外媒體對於司法案件報導的情況,認爲應該設置媒體自律委員會,最後更應該設置裁罰程序,由刑事法院審理相關案件,進行處罰。
至於前電視臺主播、新聞自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詹怡宜也認爲,媒體有其存在功能,也能發揮功效,所以不應該以法律方式來管控媒體,應該以媒體自律的方式來取代法律管理。她也反對以報導內容是否合適、正確,來當成對媒體執照核發的依據,以免箝制媒體言論自由,失去媒體監督政府的功效。
▼新聞自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詹怡宜。(圖/記者吳銘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