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 律政司長:積極研究 沒有時間表

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20日接受香港電臺採訪。(圖/取自香港電臺)

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20)日在廣播節目中表示,正積極研究基本法23條立法,但沒有時間表。他指立法是基本法賦予的責任,強調要謹慎、做充分的法律研究,法律要有確定性。

《星島日報》報導,林定國指出,涉及國家安全的7類罪行,有兩項或部分與香港《國安法》重複,還有5項罪行未完善,要審慎處理。他又說,香港《國安法》實施只有兩年,在普通法制度,判案會令市民更加理解法律。

林定國另提到,律政司會制訂短期計劃,明確提出工作時間表,惟因律政司工作成果難以量化,未必可以完全採用如其他工種的關鍵績效指標(KPI)制度。

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港府應自行立法禁止叛國、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等行爲,並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但從香港迴歸以來,港府一直未對該條進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