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終審法院判《禁蒙面法》合憲 遊行均不可蒙面
港終審法院今(21日)裁定《禁蒙面法》合憲,往後香港遊行均不可戴面罩。(取自東網)
香港終審法院21日對《禁止蒙面法》做出最終判決,裁定香港政府上訴成功,並駁回香港民主派人士提出的上訴,代表未來香港合法與非法遊行集會均不可蒙面。港法院表示,使用蒙面物品對暴力示威者有壯膽的作用,亦會讓有心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故裁定《禁止蒙面法》合憲。
去年開始,香港抗議、遊行事件頻繁,2019年10月初起,香港已出現法律與秩序敗壞的情況,不少民衆無辜受波及,人身安全受威脅,而佩戴蒙面物品對暴力示威者起了壯膽作用,有心人士濫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責任及警方調查,港府爲因應相關情況,於2019年10月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蒙面法》,但25名香港民主派人士提出司法審查,質疑《禁蒙面法》的合法、合憲性,原訟庭於2019年11月裁定《禁蒙面法》不具法律效力,港府今年4月提出上訴,終審法院21日裁定港府上訴成功,駁回民主派人士的上訴。
香港終審法院表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未違反《香港基本法》,行政長官的權限也並非違憲,對未經批准的集會及遊行進一步禁止使用蒙面物品,是爲了避免和平的公衆集結演變成暴力場面,在限制個人權利及維持社會秩序、利益之間,《禁蒙面法》符合公正平衡,且考慮到因暴力示威者而受到人身及財產損害的民衆,其後續賠償、追究問題,以及蒙面示威者在隱藏身份的情況下,可能自以爲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作出違法的行爲,故裁定《禁蒙面法》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