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65歲強制退休?兩狀況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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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表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國民教育法》有所衝突,中小學校長任期內遇到65歲退休年齡,到底能不能做滿任期,引發爭議。他們建議教育部修法,讓中小學校長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如果遇到65歲,可以繼續做完任期。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清義說,公立學校校長一任4年,得連任一次。2年前,臺北市一位公立學校校長在任期內遇到65歲,他認爲自己聘書上的任期未到,因此不願屆齡退休,但最後卻被主管機關強制退休。
陳清義舉例,如果公立學校校長在63歲時第一任任期屆滿,獲遴選連任,根據今年修訂的《國民教育法》,應可連任至67歲。但同時,《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又有65歲要退休規定,校長們無所適從。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主張,教育部應修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讓公立中小學校長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若任期內遇到65歲,仍可將任期做完。
教育部迴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國民教育法》,中小學校長原則65歲退休,但有兩個狀況例外,一是任期屆滿後1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覈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二是校長任期爲配合學年起訖期間,得經遴選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覈准,延長至任期屆滿之當學年終了之日止。
教育部舉例,若中小學校長63歲時第一任任期屆滿,經遴委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同意後,第二任可做到67歲。屬法律所列例外狀況,不會被強制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