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社會企業就代表好名聲或只是個名稱?
▲多數人認爲冠上社會企業就是有良企業,但在我國法律裡,從未曾定義何謂社會企業?社會企業其實也只是個企業名稱而已。(圖/視覺中國)
這些年來,或許是黑心商家太多了,大家開始尋找有良企業,但有良企業在哪裡?它們會長成什麼樣子?一直以來好像沒有個好的判準,於是社會企業的形象開始被大家重視。
一般認知,社會企業代表的是正派經營,遵守法令與倫理規範,並且善盡社會責任,採行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爲。這些形容詞在多數的文章陸續出現,也出現在行政院提出的公司法修法草案中。簡而言之,一家企業如果被認定是「社會企業」,就彷彿被貼上「正」字標誌,代表着有好名聲、好信譽,是值得信賴並與之交易買賣的企業。
然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條文裡,其實少見到社會企業這個字眼。筆者在立法院的法律系統裡,遍查立法院公佈之法典,社會企業僅曾出現在《儲蓄互助社法》第9條第1項第8款及第2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其規範的只是儲蓄互助社與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的任務問題。此即以上組織可以「參加協會辦理之各項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業務」與「參與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辦理公益事業項目」,但終究還是沒有規定:「什麼叫做社會企業?」
在我國法律裡,從未曾定義何謂社會企業?也從沒限制任何企業的名稱裡,可以隨意使用社會企業這四個字。因此,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查詢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經依《公司法》覈准設立登記的公司當中,有164家名稱中有社會企業之字樣者,其中已解散者有16家。另外,獨資、合夥的一般商業,使用社會企業名稱的,也有13家,但其中8家已歇業或停業。其中,「愛○○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中亦有社會企業之名,是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先前就曾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遭公平交易委員會予以處罰。雖情節不算重大,但如果說多層次傳銷公司也算是社會企業之流,那恐怕很少企業不是社會企業了吧?
據報載,今年2月中,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在參加一場關於社會企業的講座中曾提及:「從去年一份調查發現,大部分臺灣人認同社會企業透過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的概念。」但令人費解的是,她同時還提到,這些人對於社會企業的運作卻不夠了解,認知度偏低。易言之,這些人對於社會企業的運作既然不是很瞭解,又如何能夠去表示,「認同可以藉由『社會企業』透過商業模式來解決社會問題」。筆者認爲這樣的調查結果效度如何,恐值得質疑。
在一個凡事講究創新的年代,創新已是國際潮流,在國內其實也一直有所謂創新的商業模式出現。每個人想像中或理想中的社會企業究竟是長什麼樣子?恐未必是一個樣。過去,國內較常參採的國外模式,多半是英國的社會企業型態,但其與國內現行法制上,兼具公益性與營利性的財團法人性質似乎很難密切對接。
以最近才通過立法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爲例,其法人的類型及特性與《醫療法》就很難對接。前者,即長照法人固亦有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之不同類型,而社團法人則允有公益與營利兩種不同的目的與經營模式;但後者,即《醫療法》原則上的定位不論是財團法人抑或是社團法人,均屬於公益法人。惟若以法人財產之最終歸屬及盈餘之分配權爲判準,則醫療社團法人之此特性與長照法人之營利性社團法人是一樣的。然而,過去一般論述,都還是主張醫療法人系屬公益法人,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不得公司法人化,更不用提要上市上櫃了。在無法面對長照法人與醫療法人營利化或公司法人化的迷思中,或許訴求以社會企業透過商業模式來解決未來這一類社會需求的問題,也是一種轉圜或者權衡的變通吧!
綜上,從公司及商業的命名中,我們認爲社會企業是否就是好名聲,抑或只是一箇中性的名字?答案應該是後者。質言之,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社會企業在某個層面而言,就只是一個名字,就像叫冠軍的人也可能其實是個魯蛇一樣。因此,在政府的法制作業中,對法人或企業之類型化、設立目的、運作模式、補助或租稅優惠進行規範時,就社會企業一詞之定義及使用,實應審慎,以免被混淆或魚目混珠,而在推出相關政策時,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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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