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的是吳釗燮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委員徐巧芯爲問政,遮蓋敏感資訊後公佈外交部提供給每一位立委的所謂「密件」,遭外交部提告泄密。但若仔細審閱相關法條,會發現泄密的不是徐巧芯,而是外交部長吳釗燮。

根據外交部官方說法,「本案公文文書雖基於外交考量列爲密等,但仍遵照《條約締結法》規定,於簽約後報請立法院備查,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沒想到徐巧芯在收到「密等」的文書後,居然擅自公開,傷害外交工作,因此不得不提告云云。

然而根據《條約締結法》第9條:「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爲之」;第12條「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依據《條約締結法》,涉及機密的條約內容,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接寄送給113位委員,只能「以秘密會議爲之」。不是嗎?

再參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不得提供或答覆。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覆」。

依該項條文文義,國家機密未經解除,行政機關只能在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或答覆」,答覆是口頭,「提供閱覽」是書面給委員看,不是讓你帶走。然而吳釗燮卻是直接對113 位立法委員「密件大放送」,已經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泄密罪責。

還覺得不夠,再奉送吳釗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立法院調取之文件,「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爲其他複製行爲,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法律的規定很明確,立法委員真的要看機密文件,也只能在不復印的前提下不公開閱覽,自己不能擁有復件。

所以事情的真相,只有兩個可能,一是徐巧芯公佈的不是機密,二是吳釗燮泄密,民進黨挑一個承擔吧。(作者爲前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