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R1爭議 金管會四項打臉:不樂見清算!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新光R1)惹議,新光集團遭市場派狙擊,雙方砲火猛烈。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8日針對雙方質疑提出四大回應,包括:兆豐銀有無違反自律規範、涉利益衝突、停車位糾紛與管理機構更換問題,他強調,「清算下市不是主管機關所樂見」。但受益人才是最高決策機關 ,管理運作迴歸契約本旨與受益人會議決定。
針對新光1號「復委任」爭議,林志吉指出,受託銀行(兆豐銀)有沒有違反自律規範,信託公會已在審議中,最終結果會在2021年4月下旬理監事會議做決定。
二、針對新光質疑樂富一號總經理晶華監察人林超驊兼任新光R1的監察人,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能否隨意更換監察人?林志吉表示,利益衝突要從具體事實來判斷。但依據法規,法人當監察人只限「不動產管理機構或信託業」現行法令「沒有禁止」A信託管理人兼任B信託監察人。至於監察人的辭任與選任須由受益人會議來決定。
三是停車位租金爭議。林志吉表示,若不是不動產「買賣」而是租賃交易,該筆租金收益要佔前一年總租金的10%才叫作關係人交易,本案沒有達到一成以上,也就不是關係人交易。
此外,停車位管理涉及受託與管理機構做法,若會因此降低基金的收益,要從實務作業與商業判斷,受託機構有其職務的考量,應該要跟監察人妥爲溝通,共同研究調整方案或是提相關案由到受益人會議來尋求共識。
四是針對管理機構(新昕國際)可否更換。林志吉表示,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與信託契約管理機構規定,「解任」管理機構需符合三要件,一是違反契約委任事項;二是業務財務有嚴重缺失,經報主管機關同意中止其委任契約;三是其他經受託機構認爲有不適任的情況發生。否則受託人會議不得隨便解任管理機構。
林志吉指出,除非先召開受益人會議修正信託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覈准,才能把它解任。若有不適任,要詢受益人會議處理,若有爭議終究可走司法途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