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選罷法混戰之亂
(圖/本報系資料照)
春節期間全臺罷免連署如火如荼,罷免團體希望在新版《選罷法》生效前完成送件,因爲連署案提交時間不同,將造成罷免門檻不同的適法性,這將是場新舊《選罷法》的混戰。
立法院在1月24日將新修正的《選罷法》送行政院,行政院的覆議案在2月2日送出,立院預計6日開會將否決覆議,再由總統10日內公佈,因此罷免團體在《選罷法》新法上路之前或之後遞案,牽動罷免案的成敗機率,藍白嚴陣以待。
舊版《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佈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因此,若現階段連署達標送件到中選會,皆適用於舊法「不需提交身分證影本」的規定,綠營就是利用行政院提覆議到總統公佈之間的空窗期製造連署達陣的機會。
舊版《選罷法》規定罷免程序分兩階段,若第一階段在新法正式生效前搶先送進中選會,並被受理,後面的作業就均依舊法規定,也因此,罷免提案送件時間先後,將造成同屆被罷免者卻有不同法律規定的亂象。
因此,面對綠營的罷免行動,藍白兩黨除了必須掌握立法院否決覆議案的節奏,用時間攔截綠營連署,另一方面,藍白對鎖定罷免的綠營立委也必須迅速連署達標,才能適用舊版《選罷法》,以免形成「藍營被罷免低門檻對決綠營被罷免高門檻」的尷尬場面。如果真造成「藍用舊法、綠用新法」的不同門檻,被提案罷免的藍白立委可用「涉及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向憲法法庭聲請罷免案的暫時處分。
部分藍白立委認爲,就職未滿1年依法不得罷免,所以2月1日前的提議連署屬違法行爲,但依法律和實務判決而言,包括前高雄市長韓國瑜、第8屆立委吳育昇、蔡正元、林鴻池、蔡錦隆,第9屆立委黃國昌、蕭美琴的罷免案,都曾以此理由聲請「停止罷免執行」,然而中選會、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均先後駁回,因此,這個作法不足以保障藍白立委權益。因此,若依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70條、171條司法解釋及《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立委權益、釋字第585號解釋的暫時處分旨意,被罷免立委可用新舊法對同屆立委不公平、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覆或難以回覆之重大損害爲理由,聲請暫時處分,不失爲可行之計。
綠營想以罷免奪回立院主控權,不僅製造新舊法亂象,更浪費公帑。賴總統,你可曾想過,人民何辜?(作者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