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技條例 個人股東投抵優惠較爲有利
▲經濟部近期預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新版草案。(圖/記者湯興漢攝、示意圖)
經濟部近日預告「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新版草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峰表示,修正草案說明多數的生技醫藥公司尚無應納稅額可適用投資抵減,留存的可抵減金額甚多,所以將研發支出與人才培訓支出抵減一律調降爲30%(原抵減率爲35%),且取消前兩年度平均數部分可適用50%抵減率的優惠。
但這項投資抵減的適用是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五年內抵減,應無留存年限的時效,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建議,仍維持現行抵減率的規定以符合獎勵生技產業研發升級之政策意。
其次草案新增,個人股東以現金投資生技公司,如果符合相關規定可以在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且無抵減金額上限。此規定與產創條例第23條之2的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類似,但產創條例有減除限額300萬元的限制。
草案也同時新增同一事項不得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的規定,建議個人投資者應慎選有利的租稅優惠來適用,若從抵減金額來看,生技條例修正草案給予無抵減限額,會比產創條例更優惠。
第三,此次修正案比照產創修例員工獎酬及技術入股孰低緩課精神,增列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持股兩年者,在轉讓時可按轉讓價格與取得股票價格(技術入股)、取得與可處分之日的時價(認股權)孰低課稅。
所謂高級專業人員是指具有醫藥相關專業,且擔任公司執行長或經理人以上的職務人員;另技術投資人可以舉證主張相關成本列爲所得稅減項,若無法舉證則依照轉讓價格的30%計稅。
最後,修正草案增列生技新藥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與法律且情節重大不得適用獎勵、補助與租稅優惠;此項資格原列於「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的申請要件,此次修正列入母法,擴大適用於所有獎勵、補助或租稅優惠。